中山市村组会计人员委派制办法(试行)
中府办[2001]7号2001年02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四章 村组会计人员的权利

  第五章 考核和任免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村组会计人员委派制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管理和加强村务民主监督需要,提高村组会计工作水平,实现村组会计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组企业的会计人员(以下统称村组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组企业的会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设立会计站,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村民小组及村组企业会计工作。

  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和村会计站接受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村会计站设置村会计、村出纳各一名,联组会计、联组出纳若干名。村会计站的负责人由村会计担任。独立设置会计、出纳的村民小组和村组企业,其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村会计站统一管理。

  第六条 村组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村组会计人员由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村民委员会会计人员由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委派;村民小组和村组企业会计人员由村委会推荐,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委派(如村委会不能推荐会计人员的,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由村委会委派)。

  村民委员会会计人员实行易地任职。

  第七条 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村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办法。做好村组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测评和工作考核;

  (二)对村组会计人员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和业务培训;

  (三)制订村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管理办法。统筹、发放村民委员会会计人员报酬;

  (四)监督管理村组会计工作;

  (五)村组会计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会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组企业的会计工作:

  (二)对村民小组、村组企业会计人员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和业务培训;

  (三)协助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做好村民小组、村组企业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测评和工作考核;

  (四)统筹和发放村民小组、村组企业会计人员报酬;

  (五)村组会计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九条 村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方针,掌握财务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经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村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监督和分析工作;

  (二)定期向委派单位和派驻单位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重大财务问题及时向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

  (三)及时填报派驻单位与上级单位要求的其他会计资料及经济统计报表;

  (四)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五)建立健全财会档案,保管好财会软件数据、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财会档案资料;

  (六)村民委员会会计人员应做好对村民小组和村组企业的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会计人员应承担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村组会计人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组会计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

  (二)参与派驻单位的发包经营项目、工程投标、验收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

  (三)对派驻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财产侏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四)纠正派驻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考核和任免

  第十二条 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村组会计人员考核方法:

  (一)自我评定。村组会计人员自我总结“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写出书面总结;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根据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制订的考核办法,对村组会计人员“德、能、勤、绩”量化评分,形成书面报告:

  (三)岗位职责测评。根据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制订的村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由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组会计人员作出岗位职责测评。

  第十四条 村组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一)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的;

  (三)在监督、审核、操作本单位财务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派驻单位财产受到损失的;

  (四)不如实反映派驻单位财务情况,参与或协助派驻单位在帐目上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村组会计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回避制度和轮岗制度。委派单位必须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村组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该村组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原则上每三年轮岗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三年内调岗。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由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村组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组企业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分别由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和村会计站从派驻单位统筹后统一支付,村组会计人员不得从派驻单位收取报酬。

  第十八条村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标准由各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参照派驻单位所在村组的干部工资、奖金标准,或根据派驻单位的人口、资产总额、经济收入等指标综合确定,报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村组会计人员工资按月计发,奖金根据岗位职责测评结果核发。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设立村组会计人员先进个人奖。对村组会计人员能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村组会计人员先进个人由镇(区)村组会计服务中心评选,奖金由委派单位从派驻单位统筹后统一发放。村组会计人员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考核评为优秀,工作成绩突出;

  (二)显著提高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安全,防止或避免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 对村组会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对损害单位财产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与派驻单位编造虚假财务报表、报告的;

  (四)接受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失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