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96号2005年07月1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3年10月,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从近两年有奖发票使用的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纳税人使用发票,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的预期目标,但同时也暴露出有奖发票中奖率较低、中奖面较窄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加强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局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设奖等次、设奖个数、奖金金额作如下调整和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奖发票在餐饮、娱乐业使用,各区县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在旅店业和其他服务业逐步扩大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有奖发票按票面金额3亿元设为一组,每组奖金总额由53万元调整为67.8万元。每组设奖的等次、个数、奖额调整为:

  特等奖:1个 每个奖金3,000元

  一等奖:10个 每个奖金500元

  二等奖:100个 每个奖金100元

  三等奖:15,000个 每个奖金10元

  四等奖:102,000个 每个奖金5元

  其中,“特等奖”只设在壹佰元以上的面额中,伍元面额中只设“四等奖”。

  三、各区县局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宣传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99号文)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