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
桂地税发[1998]77号 1998年03月31日 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此文进一步明确,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除按本《通知》执行外,具体计征办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国税函[199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来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