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办事细则」
观人字第0940012172号2005年05月10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日交通部观光局观人字第094001217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业务处理,适用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本处设下列课、室:

一、企划课。

二、工务课。

三、管理课。

四、游憩课。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第4条 企划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观光建设之规划事项。

三、研究发展业务及年度计画管考事项。

四、民间投资经营观光游乐与住宿设施之推动及审查事项。 五、有关法规之搜集、研究、整理及编纂事项。

六、地理信息系统建置及运用事项。

七、用地取得事项。

八、风景区管制规定之研拟事项

九、其它有关企划事项。

第5条 工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建设工程之探勘、测量及设计事项。

二、建设工程之发包、施工、监造及验收事项。

三、各游憩据点、公共设施、景观之绿、美化及整修工程事项。

四、灾害之治理工程事项。

五、其它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第6条 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风景区内各游憩据点之经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污染防治等之统筹事项。

二、游憩事业之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观光资源与特定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保育统筹事项。

四、观光、游憩、住宿及公共设施之管理与辅导及管理站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风景区对外交通之联系配合事项。

六、各项违规事件之处理事项。

七、其它有关管理事项。

第7条 游憩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游憩解说设施之规划、设计及制作事项。

二、游憩活动规划、宣传推广及执行事项。

三、游憩活动之配合及支持事项。

四、游憩及解说推广资料之编印事项。

五、游憩服务、解说志工之培训及管理事项。

六、游憩信息之研究与统计事项。

七、其它有关游憩服务及解说事项。

第8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收发、缮校、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及档案、书籍之管理事项。

二、现金出纳之收支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三、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车辆、器材设备之管理与修护事项。

五、财物购置及房屋修缮及办公室设施之管理事项。

六、土地、财产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七、员工薪给之制发事项。

八、公劳健保费用、公务人员退抚基金、约聘雇人员离职储金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等之计算与缴纳事项。

九、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工作之推动及研考事项。

十、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十一、本处大事纪之搜集及会报处理事项。

十二、计算机信息业务之推动及管理事项。

十三、各游憩据点营运收支之执行及稽核事项。

十四、分层负责明细表之研拟事项。

十五、其它不属各课室掌理事项。

第9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职务归系及人力规划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事项。

三、职员差勤管理事项。 四、职员训练、进修、研习、出国、考察事项。

五、职员考绩、奖惩及保障事项。

六、职员退休、抚恤、资遣及离职事项。

八、职员待遇、福利、保险、互助事项。

九、人事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退抚事项。

十、职员人事资料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岁出概算、决算、预算及相关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会计报告之编制、陈核事项。

四、经费审核、收支凭证保管及报核事项。

五、现金票据及财务查核事项。

六、采购案之监办事项。

七、兼办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退抚事项。

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条 本处于所辖风景区设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项:

一、旅游服务及解说之执行事项。

二、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管理之执行事项。

三、环境卫生维护及污染防治之执行事项。

四、公共设施之管理及维修事项。

五、观光资源之保育与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维护、违规取缔事项。

六、有关急难之救助事项。

七、其它经管理处指定之事项。

第12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13条 本处课室主管及管理站主任承处长、副处长之命综理各该单位业务。

第14条 本处秘书、技正、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5条 本处处务会报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技正、各单位主管及站主任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16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另订之。

第1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