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119号2003年08月2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重要的历史遗存,继承和弘扬吴文化,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文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

  苏州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是吴文化考古的重要发现,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古城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特制订本保护意见。

  一、在考古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审议,将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以下简称古城址)划定为苏州市地下文物集中埋藏区。

  二、古城址主要由1座大型城址,7座小型城址组成。遗存有城墙、护城河和土台遗址等。

  三、越城遗址和吴城遗址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按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四、根据保护的需要,古城址群的保护主要集中在4块区域。保护范围为:藏书镇的五峰村夯土城墙和护城河遗址、胥口镇皋峰村附近夯土城墙及土台遗址、藏书镇社光村土台群及社光小城遗迹、木渎镇金山村夯土城墙及内侧古河道遗迹。

  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沿周边50米范围。

  五、在古城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取土和建设,不得新开挖灌溉设施。

  六、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委托考古专业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必须依法申报。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七、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八、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九、规划行政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古城址的保护措施,抓紧做好相应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十、古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涉及的区、镇政府和各村自治组织,都要认真重视遗址保护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和落实保护措施。

  十一、建设、规划、文广、旅游、公安、园林绿化、国土、农林、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址的有关保护工作。

  十二、考古专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资料搜集、调查勘探和研究工作,弄清古城址的结构和布局,以及各城址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的成果,为适时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创造条件,为吴文化学术研究提供更有力的物证。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