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光票托收业务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
1991年01月23日中国银行

失效日期:1900-01-0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日益频繁、活跃,中国银行各项业务不断发展,光票托收业务量以及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光票托收已不限于几十、几百美元私人款项的收付和零星贸易从属费结算,贸易项下货款采用光票方式支付越来越普遍且票面金额不断增大,几十万乃至百万美元以上的光票也常见。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光票托收业务只限于非贸易范围,金额不会很大的旧概念。鉴此,认真加强管理,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已为当务之急。总行对光票托收业务曾多次行文,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现就今年11月份全国光票托收业务座谈会议上各行反映比较集中的有关问题综合整理,经总行研究确定如下掌握原则,供各行处理业务工作参照办理。

    一、索汇路线

    拉直索汇路线是我行多年来一直在探索解决的业务管理问题。目前我行办理的光票托收业务绝大部分是美国境内付款的美元票据,约占票据总量的90%(广东地区港币比例较大)。美国境内付款的美元票据,各行习惯做法是分别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美国运通银行和我纽约分行办理。由于近年来光票托收业务量增多,国内分行光票托收业务大多集中通过华侨商业银行办理。为加速收汇,减少风险,总行将与运通、侨商、纽行联系,研究改进措施,并探索其它渠道,争取尽快确定数条托收路线供各行选用,以便拉真索汇路线,加速收汇,以及防止业务过分集中于某一、两家代收行。

    为了改变目前迁回的索汇路线,拉直汇路,我们要有计划地将票据结算逐步归口于货币清算中心地区,如美元——纽约,英镑——伦敦,港币——香港等。

    为了明确我行与代收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划清责任,避免纠纷,便利业务开展,各行应与承办我行光票托收业务较多的银行签订光票托收业务协议。各行业务经办人员应通晓与熟悉协议规定的具体条款,叙办业务和处理问题均应依据协议规定的条款,按章办事。为完善协议内容,避免疏漏失误,加强统一管理,各行与贷收行商定协议前须将草案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各行方可与代收行正式签约。各行在此之前已签妥的协议请报总行备案。

    对于加拿大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货币的光票,各行可暂按现行做法办理。总行拟与有关地区的重点代理行商洽,选择几家银行集中办理此项业务。

    各行应建立代收行光票托收业务档案,对收汇速度,退票时间,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择优选用代收行。

    暂不具备条件办理托收业务的分(支)行应就近委托管辖行或其它分行办理,各管辖行应加强对所属分(支)行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二、托收方式

    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着便利客户,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原则,各行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不同的托收方式。目前通用的“立即贷记”与“收妥贷记”二种方式各有利弊以及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各行要认真区分不同票据进行分别处理。对于签章、背书有缺陷,过期,未到期,没有磁性油墨号码,票面金额较大而收款把握不大的票据和不熟悉的客户交来的票据以及异常、陌生的票据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而应采用“收妥贷记”方式。对于已遭拒付的票据,金额很小而又不能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票据,有涂改迹象,票面不洁的票据,我行不予办理,可请客户洽出票人改为汇款或重开新票。对于有疑点的票据不能并入其它票据一起办理托收,而须单独填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请代收行鉴别真伪,采用收妥贷记方式。此类票据如金额较大,就先洽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核实该票据真实无诈后再办托收。一经发现伪造票据,须扣留原票或在票面注明“伪票”字样,以防持票人去它处再次行骗。

    三、解付期

    解付期长短既关系到我行服务效率,又涉及资金安全,在银行同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中,面对广大客户以及日益增加的繁多品种的各类票据,我行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办理私人客户光票托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章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和参照我行私人外币储蓄存款的做法,要保留到退票期后方可解付。凡领取外币者,需将票款在我行存储三个月后方可解付。

    2。对企业客户,我行代办托收后,对“立即贷记”项下的票款应待退票期过后解付;对“收妥贷记”项下票款可按期解付。对大额票据托收,如代收行规定票款贷记我行帐户后还要另向我行发收妥确认电,我行须于收妥代收行确认电后方可解付。对于资信可靠,与我行有业务往来并开有帐户的企业单位,在收到代收行的头寸后可通融提前解付。

    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中,掌握客户资信与票据真伪是避免风险,保障我行资金安全的关键。各行要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和票据真伪的审核并相应地制定结汇期掌握原则及加速收汇,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各代收行贷记我行帐户后,仍可能会发生退票冲帐(如假票、已止付挂失等)。如已结汇,我行需向客户追索票款。我行在客户托收申请书中应注明“如代收行退票,我行有权向客户追索票款”字样,以避免日后与客户发生纠纷。

    四、退票与买汇

    1。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后如因故要求退回原票,需有正当理由,可洽代收行办理。如对方银行拒绝退票并且支付了款项,我行则照常规向客户解付。

    2。如客户要求将托收票款退交境外某企业或个人,我行不能按退票处理,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汇款。

    3。各行对买汇业务尤须慎重处理。首先确定有关票据是否属于可买汇的票据范围,同时审核票据有无缺陷,持票人身份有无可疑迹象。并向客户申明,银行保留追索权。

    4。买汇业务范围:

    非我行付款的银行票据(指汇票、支票、本票),对具备以下条件者,可采用买汇方式办理:

    (1)出票行必须是与我行有代理关系,以便鉴别核对印鉴。

    (2)持票人(受益人)与我行开有足够余额的外币存款帐户,便于退票后追索。

    (3)旅行支票必须是与我行签订了兑付、代售协议,并有票样的。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办理买汇业务时银行必须与客户签订保留追索权条款。

    (2)凡经转让的各类票据都不宜按买汇处理。

    (3)对受益人进行资信审查,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受理。

    五、岗位责任

    1。各行要根据光票托收业务的各项规定结合本行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各经办人员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有关业务。

    2。对大额票据(35,000美元以上)和异常票据须由经办人员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各管辖行可根据本情况确定各级业务人员办理大额票据金额的审批权限。

    3。托收款汇出境外,按重新汇款处理,需经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4。对截获的伪票应扣留原票或加注“伪票”字样,并报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为鼓励经办人员认真甄别、截缴伪票可参照出纳截获伪钞奖励办法,给予当事人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六、电脑管理

    1。票据缩微和复印。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部门均应配备缩微或复印设备,严格票据不经缩微和复印就寄出托收,凡设备未配齐的分行应尽快配齐。

    2。总行将自1991年开始着手研究对光票托收业务实行电脑处理,以保证业务管理规范化、程序化,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将对电脑程序开发的业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七、统计、报告制度

    加强业务统计考核,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有利于各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这也是总行掌握各地情况,指导业务开展的依据,望略行予以重视支持。

    1。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制度:定期对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考核。考核结果要报告总行。

    2。统计制度。目前各行的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不一,上报的资料难以综合。总行设计的统计表请各行由一个部门负责综合统一上报总行。

    3。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近年来海内外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案件不断发生,极易使我行资金受到损失。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范诈骗,确保我行资金安全,各行一经发现下列诈骗活动,须立即报告总行并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例如扣留伪票,向公安部门报案拘捕诈骗分子):

    (1)持伪造挂失、止付的票据来我行办理买汇或托收者

    (2)持伪造函件、证明来我行行骗者

    (3)其他欺诈手法来我行行骗者

    各行在报告中应阐述发案时间、地点、作案人身份,详细地址、工作单位,案发经过及我行采取的措施,并附上有关票据影印件,上报总行。

    八、干部培训

    1。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外语程度,以及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各行领导要重视票据业务人员的培训并保持骨干人员的相对稳定。

    2。岗前培训:凡从事光票托收业务的新业务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经培训单位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

    3。业务员定期培训:各级领导应重视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包括普及基础知识教育和骨干力量的重点提高)。总行计划每年办一次基层干部业务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专题业务研究。各管辖分行可在业务协作区范围内开展业务经验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4。总行还将利用海外代理行与联行的业务关系,对业务人员进行重点和普及相结合的培训。

    九、办理美国财政部支票的暂行规定

    鉴于今年我国境内发生的伪冒美国财政部支票案,系一起国际性的内外勾结的票据诈骗案件,特点是金额大,涉及面广。目前虽大部分罪犯已捕获落网,但侦破工作尚在进行中,少数罪犯仍在逃、伪冒支票尚未全部收回。为加强防范,在美方未提供票样及总行与美方正式签署代理支票协议前,各行仍根据总行(90)中卡一字第9号文规定执行。为保障国内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美国财政部支票客户的利益(例如:驻华使领馆、外交机构等),各行可按以下精神掌握:

    1。对定期取得美国财政部支票的我行熟悉的客户,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的可予通融办理。

    2。超过1,000美元,经使领馆出具票据真伪证明,可以办理。委托书上必须加注如发生退票,银行保留追索权条款。必须由受益人办理,不得转让。

    3。托收发出后的查询:一月未收到报单函查,一个半月电查,二月以上应向有关领导汇报。

    4。发现可疑美财政部支票,要设法将原票扣留或影印副本,并追索持票人,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5。各行发现类似支票案情应注意互通信息,加强协作,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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