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如何处理的答复
[89]公交管第26号1989年02月2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一日电话请示:公安部公告第二项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应如何执行?经研究认为,六月一日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未按公告规定办理保险的,应向车辆驾驶员说明必须办理,并记下车辆号码,事后正式书面通知车辆所有人,不要当场扣车、扣证或罚款。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年检时,对没有保险凭据的,一律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此复

  1989年2月23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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