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新建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1〕96号2011年07月8日[db:发文机关]

关于新建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1〕96号

 
各有关机动车检测机构:
    我市于2011年6月正式开展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以来,各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穗环〔2010〕75号)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的通知》(穗环〔2011〕36号)等有关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工作,实现了原有检测方法向工况法检测方法的平稳过渡。
    随着我市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的推进,部分检测机构遇到了工况法排气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数量和种类不能满足实际检测工作需要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检测线的布局,使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与检测业务量相匹配,现就现有检测机构新建检测线或调整原有检测线功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检测线工作
    现有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在场地等方面具备条件的,方可申请建设新的检测线,新建检测线应符合以下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应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建设指南的通知》(穗环〔2008〕228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和《关于公布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接口技术规定(试行)等的通知》(穗环〔2009〕9号,以下简称“《接口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应在原有检测线同一检测区域建设,除检测业务特殊需要外,不得分散建设。
    (三)拟新建检测线的检测机构,应事先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有关规定对检测业务量、检测线布局、建设场地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
    拟新建检测线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的,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新建检测线的环评文件,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检测线的建设工作。新建检测线完成建设后,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四)新建检测线完成建设后,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如属新增检测项目,应申请计量认证扩项)。
    (五)新建检测线完成建设后,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检测线与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的连接调试(以下简称“连调”)。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组织进行连调。
    检测机构申请连调时应同时提供新建检测线的环评文件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六)连调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向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提出有效性审核申请。由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对有关硬件、软件、网络和数据传输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局域网、服务器、数据传输审核证明》(以下简称“数据传输审核证明”)。
    (七)新建检测线完成计量检定(计量认证扩项)、连调后,检测机构应按照环保委托初审的有关要求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审核。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经核准的新建检测线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抄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检测机构申请审核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环评文件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计量检定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以及数据传输审核证明等材料。
    新建检测线须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二、关于调整原有检测线功能工作
    检测机构原有检测线存在冗余且有必要调整功能的,可以申请调整,调整功能的检测线应符合以下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需调整功能的检测线应具备改造的技术条件,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应符合《建设指南》和《接口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改造应在原址进行,不得迁移原检测线的位置。
    (四)拟调整原有检测线功能的检测机构,应事先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有关规定对技术条件、检测业务量、检测线布局和场地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
    拟调整功能检测线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的,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原批准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调整功能检测线的环评文件,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检测线的改造工作。检测线改造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五)检测线完成改造后,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如属新增检测项目,应申请计量认证扩项)。
    (六)检测线完成改造后,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连调。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组织进行连调。
    检测机构申请连调时应同时提供调整功能检测线的环评文件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七)连调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向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提出有效性审核申请。由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对有关硬件、软件、网络和数据传输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数据传输审核证明。
    (八)调整功能检测线在完成计量检定(计量认证扩项)、连调后,检测机构应按环保委托初审的有关要求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审核。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经核准的调整功能检测线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抄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检测机构申请审核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环评文件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计量检定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以及数据传输审核证明等材料。
调整功能的检测线须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上述有关新建检测线、调整原有检测线功能的申请、审查和审核等具体要求和内容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有关硬件、软件、网络和数据传输等有效性审核的具体要求和内容由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制定。
    上述有关工作咨询和联系人: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黄清凤、张国雄,联系电话:83399457。
    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易锟,联系电话:8320362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来源:广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