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和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德宝天元2014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的批复
银监复[2014]150号2014年03月7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和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德宝天元

2014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

证券化项目的批复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德宝天元2014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证券化业务的申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宝马金融”)作为发起机构,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粮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开办德宝天元2014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项目总规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宝马金融和中粮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有效地设立信托,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得将本项目证券进行再证券化。

三、宝马金融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自留,足额计提资本,做好会计处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和交易文件约定履行职责。

四、宝马金融和中粮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就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风险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方法以及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等事项及时、真实、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和本息偿付造成的影响,并持续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宝马金融和中粮信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办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相关事宜。

六、宝马金融和中粮信托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问题。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