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的的决定
2007年03月1日财政部关税司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4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2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英文名称为Nonyl Phenol(简称NP),分子式为C15H24O;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310。

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I GROUP-INDIA LIMITED,2006年9月13日前为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12.22%;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20.38%

(二)台湾地区公司

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6.87%

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4.08%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0.38%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