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于印发《烟草系统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国烟法〔1998〕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院,南通、珠海、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烟草系统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提高统计分析水平,调动统计人员积极性,统一统计工作的考核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省级局(公司)工业、商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三条 烟草系统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每年考核一次,评审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考核结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通报形式在全系统公布。

    第二章 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内容

    第四条 烟草系统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局下达的工业、商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检查各省级局(公司)及各直属单位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各类定期报表、年报和电讯月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分析的准确性、时效性、针对性和逻辑性。  

    第五条 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是指统计范围、计量单位、计算口径及方法按统计制度规定执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及时性:是指统计报表(包括软盘、电讯快报)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全面性:是指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表种上报报表和软盘,没有发   生额的表种也应以空白表附后;统计报表中的各项统计内容完整,汇总单位和范围不重不漏;按规定的上报手续上报,即审核结果、审核说明、填报日期、填报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单位印章齐备(电讯快报只要处长签字或单位印章即可)。

    第六条 自检、自查漏、缺、误数字(包括电讯快报、报表种类、软盘)进行更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电讯月报在报出24小时之内,表式月、季、年报在报表报出5日(含5日内进行更正的不视为差错,超过规定时间进行更正的视为差错。

    第七条 统计分析的准确性:是指选题准确,配合行业中心任务,紧密结合烟草经济发展的重要、重大问题,准确地反映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实际,做到数据准确、可靠,情况真实,分析、建议要有深度。时效性:是指及时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针对性:是指紧扣烟草行业实际,分析行业(地区)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提供实用的、有参考价值的分析和预测资料。逻辑性:在深入分析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判断和推理的逻辑方法,得出相应的结论。做到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分析深刻,文字简洁。

    第八条 各省级局(公司)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全面地对本地区烟草系统的生产经营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分析,研究热点、难点问题,写出具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分为定期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定期统计分析要求每季至少上报1篇,上报时间为季后20日前(若某个月生产经营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上报分析材料作为季度分析),专题分析要求每年至少上报2篇。

    第三章 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标准和记分办法  

    第九条 统计报表按工业、商业、固定资产三个专业分别记分。每个专业满分为100分,其中:准确性满分为40分:报表每错1笔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在规定时间内更正差错的不扣分,超过规定时间按差错处理。及时性满分为30分:报表和软盘(任意一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报的(包括计算机传输,邮寄要求一律用特快专递,并以邮戳为准),每迟报1天扣1分;迟报5天以上的本项不记分;迟报10天以上的按缺报报表处理。全面性满分为30分:报表每漏报1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逻辑审查有特殊情况,不应修改数据,但又没有附以文字说明的每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报表手续不齐备的缺1项扣1分,年报和定期报表无单位印章的无效,按缺报报表处理。电讯快报中出现上述有关问题时加倍扣分。

    第十条 统计分析满分为100分,采取固定得分和加分的办法记分。具体办法是:按要求上报定期统计分析4   份,每年上报专题分析2份的,每份记10分,得固定分60   分,少报少得分。超过规定要求每多报1份统计分析或专题分析的加5分,做到上不封顶;统计分析质量高的酌情加分;定期统计分析迟报1次扣5分。统计分析不分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获奖资格:经查统计数据虚假的;缺报报表的;统计报表得分低于各专业平均水平的;未报任何统计分析材料的。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设综合奖、单项奖。综合奖:各省级局(公司)的总分为三个专业组的报表得分与统计分析得分之和的平均数,根据总分从高到低排列,确定若干名为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包括工业、商业、固定资产投资专业   报表奖、统计分析奖(含专题分析),根据总分从高到低排列,确定若干名为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统计分析或专题分析,国家局将推荐给《中国烟草》、《市场统计与信息》等刊物。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综合奖的省级局(公司),国家局将在全系统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安排这些单位参加国家局与国内、外统计机构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的。上述违法行为,视其情节对有关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烟草经济信息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