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Ⅲ标准汽油的通告
琼府〔2010〕22号2010年04月1日[db:发文机关]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省政府决定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省推行国Ⅲ标准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汽油是指符合车用汽油国家标准(GB17930-2006)规定要求的汽油。
    二、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为各油品经营单位的标志更新和油品置换期。各单位应在立式招牌、加油机、发油台、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油品标号中加注“Ⅲ”字样。加油站应在明显位置摆放“海南省加油站油品质量标准明示牌”。自推行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Ⅲ标准汽油的规定要求。
    三、各油品经营单位必须在国Ⅲ标准汽油中按规定要求添加油品清净剂;确保设备计量准确和过滤装置正常使用。
    四、各加油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帐,并保留提货单、进货单和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的质量记录和质量凭证。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加强对销售、使用国Ⅲ标准汽油和添加、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