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2006年11月9日财政部综合司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06]49号2006年11月9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情况,根据我部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要求,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决算。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购房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分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如青海高海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含经费自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二、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内容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1,略)、《2006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略)、《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略)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略)、《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略)和《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略)等6张报表和相关的分析说明。 三、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填报工作量大,业务面广,与职工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决算报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二)做好与部门决算数据的相互衔接。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住房改革支出决算与部门决算相关数字衔接一致。(三)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决算报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并根据决算数据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住房改革支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中央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部(综合司)一式一份。届时,我部将继续对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四)及时下载决算软件。为方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于2006年12月31日左右通过网络自行下载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软件。软件下载网址:www.mof.gov.cn/,找到“下载中心”,点击进入后找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进行下载。或登录公共邮箱:czgfbt@126.com或 czgfbt@sohu.com,口令:123456789。如一些单位受上网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也可携带U盘到财政部(信息中心,电话68553154或68553123)拷取软件。 附件7: 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 一、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表》(附件1)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或专用基金形成的结余数额。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2006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数额。(三)单位用于住房改革支出的资金。1.售房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的售房收入数额。  2.预算外资金。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3.其他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四)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五)住房改革总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数额。(六)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七)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八)住房公积金。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及上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津补贴计算,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含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九)提租补贴。指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相应职级提租补贴标准计算,实际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十)购房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规定,实际向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包括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和其他补贴。1.按月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按月发放给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购房补贴。2.无房一次性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住房未达标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1998年12 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购房补贴。 4.级差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因职务晋升形成的住房标准面积差额购房补贴。5.其他补贴。指2006年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无法归并到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其他购房补贴项目。二、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务或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1999年1月1日以来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按国家补贴的租金或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已有的国家政策认可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条件职工1998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三、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的说明(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具体职称级别如下:1.教授级。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护、技师,高级记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艺术一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2.副教授级。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主任医、护、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师,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副译审,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艺术二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3.讲师级。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会计、统计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一级教练,艺术三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4.助教级。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助理讲师,医、护、技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会计、统计师,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二级教练,艺术四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5.助教以下。包括中学三级,小学二、三级教师,教员,医、护、药、技士,技术员,经济、会计、统计员,三级播音员,管理员,三级教练,艺术五级等相当技术级别及未评聘专业技术的人员。(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级或职称。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四个级次。 (三)1998年月标准工资。是指中央事业单位工资中固定部分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  四、关于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的说明(一)编制人数。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编办核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二)老职工。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人数。 (三)新职工。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人数。(四)其他职工。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有编制外人数,如聘用人员、临时工等。(五)离退休人员。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已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六)已解决人数。指按购房补贴政策规定标准已向符合条件职工完全发放了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七)未解决人数。指符合条件职工由于轮候排队尚未解决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八)应解决总人数。指所有无房新、老职工及住房未达标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需要购房补贴的职工总人数。 五、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账面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公房出售收入转入专用基金核算的结余数额,不含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二)本年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售房收入。(三)本年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安排的支出。1.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指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发放购房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用售房收入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3.其他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将售房收入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四)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售房收入数额。(五)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售房收入数额。六、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的说明(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包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基金核算的结余数额。(二)本年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单位代收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三)本年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数额。 1.维修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用于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2.其他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用于已售公房的其他支出。3.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4.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财综[2006]49号

2006年11月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情况,根据我部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要求,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决算。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购房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分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如青海高海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含经费自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内容

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1,略)、《2006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略)、《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略)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略)、《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略)和《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略)等6张报表和相关的分析说明。

    三、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填报工作量大,业务面广,与职工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决算报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可靠。

(二)做好与部门决算数据的相互衔接。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住房改革支出决算与部门决算相关数字衔接一致。

(三)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决算报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并根据决算数据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住房改革支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中央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部(综合司)一式一份。届时,我部将继续对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通报各部门、各单位。

(四)及时下载决算软件。为方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于2006年12月31日左右通过网络自行下载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软件。软件下载网址:www.mof.gov.cn/,找到“下载中心”,点击进入后找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进行下载。或登录公共邮箱:czgfbt@126.com或  czgfbt@sohu.com,口令:123456789。如一些单位受上网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也可携带U盘到财政部(信息中心,电话68553154或68553123)拷取软件。

    

 

附件7:

 

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

 

 一、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表》(附件1)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或专用基金形成的结余数额。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2006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三)单位用于住房改革支出的资金。

1.售房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的售房收入数额。

  2.预算外资金。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3.其他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四)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五)住房改革总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数额。

(六)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七)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八)住房公积金。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及上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津补贴计算,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含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九)提租补贴。指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相应职级提租补贴标准计算,实际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

(十)购房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规定,实际向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包括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和其他补贴。

1.按月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按月发放给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购房补贴。

2.无房一次性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住房未达标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1998年12 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购房补贴。

 4.级差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因职务晋升形成的住房标准面积差额购房补贴。

5.其他补贴。指2006年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无法归并到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其他购房补贴项目。

二、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务或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1999年1月1日以来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按国家补贴的租金或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已有的国家政策认可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条件职工1998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三、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具体职称级别如下:

1.教授级。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护、技师,高级记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艺术一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2.副教授级。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主任医、护、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师,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副译审,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艺术二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3.讲师级。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会计、统计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一级教练,艺术三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4.助教级。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助理讲师,医、护、技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会计、统计师,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二级教练,艺术四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5.助教以下。包括中学三级,小学二、三级教师,教员,医、护、药、技士,技术员,经济、会计、统计员,三级播音员,管理员,三级教练,艺术五级等相当技术级别及未评聘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级或职称。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四个级次。

     (三)1998年月标准工资。是指中央事业单位工资中固定部分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

  四、关于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的说明

(一)编制人数。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编办核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二)老职工。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人数。

 ()新职工。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人数。

(四)其他职工。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有编制外人数,如聘用人员、临时工等。

(五)离退休人员。指截至2006年12 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已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

(六)已解决人数。指按购房补贴政策规定标准已向符合条件职工完全发放了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未解决人数。指符合条件职工由于轮候排队尚未解决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应解决总人数。指所有无房新、老职工及住房未达标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需要购房补贴的职工总人数。

 五、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账面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公房出售收入转入专用基金核算的结余数额,不含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二)本年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售房收入。

(三)本年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安排的支出。

1.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指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发放购房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用售房收入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

3.其他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将售房收入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四)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售房收入数额。

(五)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售房收入数额。

六、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包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基金核算的结余数额。

(二)本年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单位代收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三)本年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数额。

    1.维修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用于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

2.其他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用于已售公房的其他支出。

3.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4.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