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 (宝马股份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MW Automotive Finance (China) Co., Ltd.”;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 (宝马股份公司),出资2.9亿元人民币的等值欧元,出资比例58%;
(二)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出资2.1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42%。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Georg Bauer董事长
雷小阳副董事长
Alan James Crookes董事
Kirk Matthew Cordill董事兼总经理
Dr.Daniel Isidor Kirchert董事
David Wilson Blue副总经理
Michael James Wetherell运营总监
金晓冬市场和销售总监
张景岩业务发展总监
五、批准《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