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7号2005年10月18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文单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文  号:沪联产交2005077号

发布日期:2005-10-18

执行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三章 代理制度

  第四章 资格制度

  第五章 服务制度

  第六章 公益制度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八章 沟通制度

  第九章 档案制度

  第十章 职能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会员代理制”,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

  第二条 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和谐发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依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制定,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条 “会员代理制”是本所服务会员、管理会员的制度;是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是本所和会员双方共同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的制度。“会员代理制”由“会员制度、代理制度、资格制度、服务制度、公益制度、奖惩制度、沟通制度、档案制度、职能制度”组成,通过“会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管理、会员引导”四个环节推进实施。

  第四条 会员服务部是贯彻本《实施办法》的主管部门,代表本所负责实施“会员代理制”。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五条 会员是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的基础;会员制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本所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发展会员;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管理会员。

  1、承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遵守本《实施办法》的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本所会员。

  2、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3、本所依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本所提供分类服务。

  4、经纪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年费;专业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年费;信息会员按规定交付年费。

  5、为做大做强做优产权交易市场,本所必要时可调整经纪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交付金额。

  6、本所贯彻公平交易原则,对“两所合一”前入会的经纪会员,实行席位费交付数额统一标准、交易保证金交付数额统一标准。

  第三章 代理制度

  第六条 本所是产权交易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会员可以在本所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1、经纪会员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2、专业会员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信息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4、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及政策规定,遵守本所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本所应当对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5、会员完成委托代理业务,可以按约定收取佣金,应当按规定支付交易手续费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 资格制度

  第七条 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为保障各类所有制产权交易安全、规范、有序,本所特执行资格制度。

  1、经纪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产管办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本所对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会员,在本所网站(WWW.SUAEE.COM)进行公告,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

  2、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但可以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本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经纪会员,可以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

  4、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包括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下同),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后,可以在本所从事该中央企业本系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和自营业务。

  5、专业会员、信息会员不得在本所直接从事产权经纪业务。

  第五章 服务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本所公开服务制度,为会员提供下列分类服务:

  1、培训服务。开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为重点的“国资国企改革实务运作系列培训”,结合案例解读产权交易法规政策及实施要点,做到培训对象全员化、培训内容专题化、培训推进滚动化。类似培训性质的讲座、学习、沙龙、交流、会议等活动一般每月两次,提高会员从业素质,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2、信息服务。给予会员本所网站登陆权限,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代为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挂牌项目广告信息;每月寄发本所《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传递本所工作、业务方面动态信息;会员(领导层)可以通过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随时了解本单位所有信息。

  3、席位服务。经纪会员、专业会员可以在本所交易大厅使用一个专有席位,免费使用场地、空调、电脑、电话、文印等设施;免费向本所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免费在本所进行业务洽谈活动。本所为代表会员进场使用席位的人员免费提供工作午餐。

  使用专有席位应当签订《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遵守相关规定。

  对不常进场使用席位的会员,本所特设公共席位使用区,以应会员不时之需。

  4、保密服务。本所为每个经纪会员设立产权交易专用通道,会员应当使用专有密码,确保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本所应当保护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会员正在进行的中介活动内容和已经完成的业务过往记录。

  5、撮合服务。本所每月组织举办4-5场中小企业融资会、地区招商引资会、技术产权项目推介会和挂牌项目推介会,为会员与项目单位牵线搭桥,为专业会员与经纪会员业务互补,为本市与外地建立合作关系而提供撮合配对平台。

  6、菜单服务。为方便境内外各类会员以及与会员有关联的单位拓展业务需要,本所配套提供“菜单式个性化服务”(20项)。菜单服务由会员服务部牵头咨询、牵头协调、牵头落实。菜单服务对会员只收成本费,如涉及社会其他机构费用的,可以代收代付。

  7、知情服务。本所不定期邀集会员会商重大事项,征询会员意见、建议;本所虚心听取会员批评,重视解决会员所关心的问题;本所每年举行会员大会,通报本所重要工作和业务情况。

  第六章 公益制度

  第九条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本所通过组织会员参与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1、参加西部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专题业务会展,联动海内外投资机构、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参与投资、参股、合作开发经营。

  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以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业务渠道进行对接服务。

  3、参加与产权交易相关的国家级大型展会,进行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展示和现场咨询服务。

  4、参加为中央企业产权转让提供咨询、包装、推介等中介服务。

  5、会员应当支持本所安排,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会员参加公益活动费用自理。

  6、会员参与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是申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的必要条件;也是申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十条 对模范执行国家法纪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予以褒奖。

  1、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遵照本所相关规定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

  2、贯彻落实《上海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不在产权交易市场之外非法从事股权买卖的;

  3、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以规范的中介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挂牌率、竞价率、增值率在会员中名列前茅的;

  5、中央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宗数在会员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6、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利用商机善于开拓业务的。

  第十一条 褒奖内容:

  1、表彰;

  2、物质奖励;

  3、单项先进;

  4、授予“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

  5、推荐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二条 褒奖程序和公示:

  1、会员服务部撰写书面材料呈报本所总裁室;

  2、本所总裁室讨论决定褒奖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

  3、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评选办法》进行评审,授予会员“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

  4、对获奖会员将以召开表彰大会,在本所网站公告,《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予以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

  5、通过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处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2、不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示制度或竞价交易原则,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违规在产权交易市场外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买卖的;

  5、因违法乱纪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的;

  6、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

  7、非法经营,损害本所形象或造成本所损失的;

  8、不按规定交付相关费用,或拒不交付相关费用的;

  9、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而不听劝导,扰乱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秩序的。

  第十四条 处分、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没部分或全部交易保证金;

  3、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4、中止会员资格;

  5、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会员,终止会员资格;

  6、视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处分、处罚程序和公示:

  1、会员服务部牵头查证核实违纪违规事项,向本所总裁室呈报书面材料;

  2、本所总裁室讨论决定处分、处罚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

  3、送达被处分、处罚会员住所,在本所网站公告,《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进行披露;

  4、必要时向媒体公开事实。

  第八章 沟通制度

  第十六条 完善沟通制度,与境内外会员保持必要的、经常的、畅通的联系,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本所工作。

  1、建立“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制度——对所有会员每个月都进行联系,方式有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沟通内容摘记在《“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记录表》上备查。

  2、建立会员定期走访制度——对本市会员一般每半年走访一次,外地会员一般每年走访一次。走访会员一般不在当年重复进行。

  3、双向沟通。会员可以用各种方式随时与本所进行联系。会员要求本所回复的任何问题,都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获得反馈。

  第九章 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以改善会员服务,加强会员管理,了解会员动态,促进会员发展。

  1、会员有责任、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2、该系统信息供本所总裁室及上级部门查考。

  3、该系统为局域网,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会员(领导层)可以通过专有密码了解会员本单位所有信息。

  4、该系统信息是对会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会员应敬业自律、规范发展。

  第十章 职能制度

  第十八条 会员服务部对贯彻本《实施办法》负有直接责任。本所细化量化会员工作职能职责,制订岗位责任制,分工合作实施“会员代理制”。

  1、会员发展工作岗位——为主实施“会员制度”,配合实施“服务制度”。

  2、会员服务工作岗位——为主实施“服务制度”,配合实施“会员制度”。

  3、会员管理工作岗位——为主实施“代理制度”、“档案制度”,配合实施“沟通制度”。

  4、会员引导工作岗位——为主实施“沟通制度”、“公益制度”,配合实施“服务制度”。

  5、本所实行部门总经理负责制。会员服务部总经理是领导实施“会员代理制”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是分管实施“会员代理制”直接责任人。

  6、会员服务部必须履行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会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附件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工作职能职责》、《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评选办法》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入会申请前,应当登陆本所网站了解第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会员服务部负有告知申请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会员对本《实施办法》行使监督权。

  1、如本所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方面举报。

  2、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本所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0月18日起实施,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进行修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