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121号2005年10月18日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文  号:浙公通字[2005]121号

发布日期:2005-10-18

执行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级各金融单位,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我省手机短信业务呈高速增长态势,手机短信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生活和通信联络的同时,也被少数不法分子所利用。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严厉打击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手机短信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清危害,坚决遏制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势头

  利用手机短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形式,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发布所谓中奖信息实施诈骗,有的发布代办假证、假文凭以及淫秽色情、赌博等非法信息,有的通过手机短信出售枪支、假钞、黑车、迷幻药等违禁物品,有的以刺激、挑逗性语言引诱用户拨打声讯电话或通过手机注册上网站,设置短信陷阱,骗取用户高额资费,等等。非法有害手机短信传播广,影响面大,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有害手机短信的社会危害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查处发布传播有害手机短信、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布有害短信的手机用户要实施停机措施,对发布有害手机短信的SP运营商要依法注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对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要实施冻结措施,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手机短信管理秩序,坚决遏制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打击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公安、通信管理、金融等职能部门和有关电信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110报警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并认真核查有害手机短信的线索,认真开展甄别、查证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在侦办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认真查清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及时依照法律程序查询、冻结其账户。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并督促电信企业对有害手机短信的技术检测和封堵工作,对省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实认定的发布有害手机短信的省内手机及SP服务商,及时下达电信企业依法强制停机通知,或依法撤销SP服务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电信企业对通信管理部门通知的发送有害短信的本省手机用户或SP服务商,要依法立即予以停机或终止经营合作和接入,对依法处以停机的手机号码予以收回。要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及时将发现和用户投诉、举报的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线索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人民银行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依法管理,各银行要切实按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办理开户审查工作,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假证开户。同时,要依法配合执法部门办理手机有害短信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发现可疑线索要及时报告。

  三、严格监管,加强宣传,建立手机短信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经营管理,指导、督促落实对手机短信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必要的安全审核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SP运营商的资质审查和监管,及时查处其违规经营行为。各电信企业要依法落实与SP运营商之间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手机卡销售、代售的各个环节,实行移动电话入网实名登记制度,从源头上严格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打击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工作,选择一批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宣传有害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及识别有害手机短信的方法,提高广大群众防范、识别有害手机短信的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信息通信环境。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