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黄河”工程公共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资金筹措意见(试行)
黄规计[2003]245号2003年12月25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文  号:黄规计[2003]245号

发布日期:2003-12-25

执行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一、为保证“数字黄河”工程公共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各业务应用系统的良好运行,制定本意见。

  二、“数字黄河”工程公共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存储与管理系统、应用服务平台、黄河流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黄河遥感中心等相应的软件与硬件资源。

  三、公共信息基础平台框架搭建,主要包括通信与计算机骨干网络、黄河数据中心与应用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中心的基础建设等内容。该项建设内容,在单项工程设计批复后直接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四、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补充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中心等空间地理数据应用、开展各数据分中心与应用服务中间件的开发、完善黄河流域基层单位通信与计算机局域网建设等内容。该项建设内容,分别纳入防汛减灾、水量调度与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电子政务等六项应用系统,逐步安排建设。

  五、“数字黄河”工程各应用系统的单项工程设计,在设计内容的安排上,要体现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和公用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并重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兼顾、互相结合,力求发挥系统的最佳效益。

  六、“数字黄河”各单项工程设计报告的技术方案论证,须对各单项工程的有关基础平台建设的内容进行重点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供设计单位在修改完善技术报告中吸收。

  七、对国家已经批复的“数字黄河”各单项工程项目在实施中产生的节余投资,须优先安排基础平台建设的有关内容,并按程序报批。

  八、已经安排投资且正在建设的各应用系统,在实施中须体现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和基础平台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不得自行调整建设内容和时间。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意见由黄委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