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项目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黄规计[2003]151号2003年11月10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文  号:黄规计[2003]151号

发布日期:2003-11-10

执行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计划工作程序

  第四章 投资的筹措和使用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

  第六章 计划的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黄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管理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以前期工作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和投资,严格控制建设周期和投资规模,确保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的各类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由项目法人全额自筹或接受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捐赠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计划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黄委是黄河基本建设的计划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水利产业政策,按照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需要,积极筹措基本建设投资;

  (2)掌握投资方向,保证投资重点,搞好宏观调控和效益跟踪;

  (3)负责黄河治理直属、直供单位项目中长期计划的编报;

  (4)负责黄河治理直属、直供单位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

  (5)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加强计划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计划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工程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河南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水文局、水资源保护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黑河流域管理局、信息中心是所辖区段或行业内基本建设的计划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辖区域内黄河治理开发项目的中长期计划的编报和年度计划的申报、下达;

  (2)负责筹集所辖区域内黄河治理基本建设投资;

  (3)严格计划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项目后评价等项工作;

  (4)制定、落实所辖区域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是:

  (1)根据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对建设期不同年度的投资强度进行统筹安排,提出合理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或单项工程设计;

  (3)负责编报年度计划及贯彻执行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

  (4)总结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并上报调整计划的意见;

  (5)加强建设管理,确保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

  (6)按规定上报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等建设信息。

  第三章 计划工作程序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在中长期计划中列项,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实施。

  第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包括建议计划、项目计划和预安排计划三个阶段。

  1.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初步设计已经批复(部分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复)的项目。

  黄河下游治理(含沁河治理、东平湖治理)、小北干流治理、三门峡库区治理、河口治理、水土保持和黑河治理等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在编制建议计划时需要按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范围、内容,提供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水文、水资源、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科研教育、水政监察等小型基建项目,在编制建议计划时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按照水利部的要求,项目计划原则上由水利部审批。黄委根据水利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经综合平衡后,通知所属单位进行编制,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待水利部批复后逐级下达建设单位。

  列入项目计划的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列入年度建议计划;

  (2)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或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已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3.防洪工程受度汛的时间限制,根据国家现行投资体制,年度计划规模确定后,在项目计划未下达前,急需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可报批项目预安排计划。单项工程的预安排计划由建设单位编制,经区段计划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黄委审批。

  列入预安排计划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工程已列入项目计划盘子,且属最急需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十条 预安排计划下达后,可进行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者,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的筹措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包括:国债资金,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内银行贷款,外资,地方配套、部门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工程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区)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和经济实力共同分担;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他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必须同步到位。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范围:黄河治理开发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整体性迁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资金的节(结)余及使用:

  1.需重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类资金节(结)余包括:

  (1)国债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投资节(结)余;

  (2)国债之外的其它投资项目因政策性变化及物价变化形成的投资节(结)余,静态价差、静态贷款利息变化、静态汇率调整产生的节(结)余,建设期税赋节(结)余,水库淹没处理、土地征用费标准降低形成的节(结)余,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程量减少形成的节(结)余,招标形成的节(结)余。

  2.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各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节(结)余投资的计划安排意见,报调整计划并经黄委批复后安排实施。

  3.招标节余的使用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节余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不能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单台设备或建设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设备、设施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水、电、气、暖等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

  3.已建工程的正常维修、超原设计标准的装修、养护及遭受洪水(风灾、雨毁)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国家明确批准的水毁修复项目除外);

  4.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用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

  第十七条 各区段、行业计划主管单位或黄委直属建设单位分别按照下列办法编制:

  1.中长期计划:依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编报中长期计划,经黄委审查汇总后统一报水利部审批。

  2.建议计划和框架计划:按照中长期计划和单项工程设计文件编报建议计划和框架计划,经黄委审定后报水利部。

  3.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根据项目储备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先急后缓,对建设项目进行排序,按要求及时报黄委计划管理部门,由黄委根据前期工作程度和建设重要性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待水利部批复后下达各单位。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计划的内容为:项目名称、地点(包括桩号或坝号)、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已安排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设计批复情况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六章 计划的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主管单位在审批计划时,要严格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基建项目及投资计划审批工作制度》执行。各区段、行业计划主管单位在审批计划时,应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参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基建项目及投资计划审批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行为。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不落实、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按违反基建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计划执行单位,没有计划调整权。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计划实施与管理中,应对批准的设计概(预)算进行复核,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努力降低项目管理成本。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1.计划检查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

  (2)基建投资使用方向和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

  (4)工程质量监控情况(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监测设施和记录等);

  (5)施工组织、管理和技术设备等;

  (6)计划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7)计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2.检查形式及时间

  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外业检查。原则上各区段、行业计划主管单位每年例行检查1-2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黄委计划主管部门;黄委计划主管部门每年例行检查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抽查,例行检查前各被检查单位应按拟定的内容写出自查报告,报黄委计划主管部门。

  3.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计划主管部门应写出检查报告,报黄委领导及有关部门,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查评比,对计划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通过工程计划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定期检查或工程验收,对计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

  2.对于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在全河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黄委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黄规计[1998]80号文颁发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