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失效)
[91]控购24号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办

发文单位:全国控办

文  号:[91]控购24号

发布日期:1991-12-11

执行日期:1992-1-1

失效日期:19970908    

  为进一步强化控购指标管理,突出管理重点,把控购指标管理工作真正抓深管实,经研究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按指令性、指导性划分进行分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专项控制商品、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劳动防护用品、其他一般商品四类作为指令性指标管理;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两类作为指导性指标管理。

  二、对指令性指标,仍然按照过去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的要求,以及上年度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支出水平,结合事业发展等因素,确定全年支出限额,下达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国家分配的指令性指标,层层分解到每一个独立核算的社会集团单位。对指令性指标的执行,必须加强核算,严格掌握,不得擅自突破。

  对指导性指标,根据各地区、各部门上年度实际支出基数和下年度计划建议数核定下达,不作硬性指标考核,只作统计数字反映。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公费医疗、取暖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将实际支出数列控购支出报表一并上报,如因物价上涨等客观因素超过控购指标,应及时分析原因、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同时也便于控购机关向政府领导报告总指标执行情况时说明原因。

  三、全国控办每年给各地区、各部门下达控购指标将列明总额多少,其中指令性多少,指导性多少。各地区、各部门在上报执行情况报表时,在报表要求、格式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现行划分的六类具体填报。对指令性和指导性指标无论在向下分配或向上汇总上报,均不得互相挤占、混列。

  四、控购指标实行分类管理,1992年刚刚开始,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研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