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06]57号2006年09月5日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单位: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台政发[2006]57号

发布日期:2006-9-5

执行日期:2006-9-5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业经县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长专题会议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秘书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

  十、县长出国访问或出县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职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场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场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为决策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市、县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县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场区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镇场区、县直各部门可以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县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时公布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等宜于公开的事项,便于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领导和非政府成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社会管理事项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副主任参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县政府全面工作;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场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请有关镇场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市直属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副县长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处理一些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县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秘书长审核,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对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审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需要参加的县政府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十八、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政府请示,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县长并县长审定。承接全国、全省或全市性会议,原则应提前1个月向县政府请示,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县长审阅,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各镇场区和其他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县性大会,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九、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县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政务活动。县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政务活动需在上周六前拟定,并将安排表于每周一印发。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场区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情紧急况外,不得将需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场区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四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镇场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镇场区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3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间提出本部门意见。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场区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县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县长审阅后报县长审批。

  四十三、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审签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签。向县人大就某一方面工作做出的报告由分管领导审定。县政府报县委的文件,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签发。

  四十四、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及有关副县长审阅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根据重要程度,可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县长签署意见。

  四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发送的各类公函,一般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工作的,应经有关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事项,由县长签发。

  四十六、凡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县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县长审定后转县委发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按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程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分管领导、县长审签。

  四十八、各级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县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县政府秘书长同意,向社会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四十九、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省外及全市、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得迎来送往。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和各镇场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性纪念的题词、题名要报县长批准。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台安考察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接待活动。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县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县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七、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离县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由办公室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副秘书长、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场区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

  五十八、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场区应按阶段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险情等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随时报告进展及处理情况。

  五十九、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做到勤政廉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六十、省市直属部门比照县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制定有关县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