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检查验收办法
桂民基字[1996]34号1996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

文  号:桂民基字[1996]34号

发布日期:1996-11-12

执行日期:1996-1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0]19号文件和国家民政部《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动指导纲要(试行)》的精神,自治区决定在全区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其目标是:到本世纪末,每个地(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村。为更有成效地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促进农村基层的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加速农村奔小康的步伐,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检查验收的评分标准

  为便于操作,采取百分验收法。总分达到80分以上即为合格。

  (一)村民自治示范村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1、民主选举(18分)

  (1)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记8分,无选举原始记录的全扣。

  (2)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后能及时依法补选的记5分,出现缺额后在3个月内不依法补选的全扣。

  (3)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记2分,组织不健全的全扣,发挥作用不够的扣1分。

  (4)制定了村委会及干部任期责任目标并上墙的记3分,未制定的全扣,未上墙的扣1分。

  2、民主决策(15分)

  (1)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上墙的记5分,未建立的全扣,制度未上墙的扣1分。

  (2)村民代表会议活动经常,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的记5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每缺一次扣1分。

  (3)凡重大村务均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记5分,未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一次扣2分。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村务无原始记录的扣1分。

  3、民主管理(20分)

  (1)民主制定村规民约,并向全体村民广泛宣传,公布上墙并印发到每个农户的记4分,未制定的全扣。制定了未印发到农户的扣2分,未上墙的扣2分。

  (2)严格执行村规民约有兑现奖惩记录的记4分,无记录的全扣。

  (3)村委会班子团结,工作协调,廉洁奉公,战斗力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记4分,班子不团结或干部谋私利的全扣。

  (4)村委会有良好的办公场所,做到有牌子,有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厨房、卫生间;办公环境整齐、清洁,办公秩序良好,各项制度上墙的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全扣。

  (5)村容村貌好。村庄建设有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环境卫生整齐、清洁的记4分。没有规划的扣1分;脏、乱、差的扣3分。

  4、民主监督(10分)

  (1)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栏的记5分,未建立的全扣。

  (2)村级财务做到每年由村民代表审计一次并按期公布的记2分,未审计、公布的全扣。

  (3)建立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制度,做到每年评议一次的记3分,未建立制度的全扣,建立制度未实施评议的扣2分。

  5、经济建设及公益事业(17分)

  (1)经济发展较快,农村人均纯收入高于自治区农民人均收入的记3分。每少100元的扣1分。

  (2)有村办实业,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1万元以上的记4分,达不到1万元的全扣。

  (3)村办小学消灭危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的记2分,有危房的全扣。学生入学率每下降5%的扣1分。

  (4)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全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各项待遇都落实的记2分,缺一项未落实的扣1分。

  (5)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达20%以上的记2分,每下降10%的扣1分。

  (6)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好,近三年内无计划外生育,无多胎发生的记2发,每出现一起计划外生育的全扣。

  (7)实行《婚姻法》和殡葬改革好的记2分。每出现一起违法婚姻或属火化区而搞土葬的全扣。

  6、社会治安(10分)

  (1)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社会秩序稳定,近3年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无捕、判、劳教人员的记5分,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全扣,每出现一名捕、判、劳教人员扣1分。

  (2)民间纠纷调处及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0%以上的记3分,每项每下降10%的扣1分。

  (3)遵纪守法户达到90%的记2分,每下降5%的扣1分。

  7、完成国家任务(10分)

  (1)按时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定购粮、棉、油任务的记4分,每一项不完成的扣1分。

  (2)按时完成县乡规定的各种提留的记4分,每拖欠10%的扣1分。

  (3)按时完成年度《乡镇论坛》征订任务的记2分,不完成征订任务的全扣。

  (二)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1、所有村委会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的记15分,组织不健全的村委会每一个扣2分,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的村委会每一个扣2分。

  2、按期依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记10分,未按期换届选举的扣5分,不依法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的每一个扣5分,出缺后在3个月内不督促村委会依法补选的一个村扣2分。

  3、所有的村委会都能按照民主程序处理村务记15分,不按照民主程序处理村务的一个村扣2分。

  4、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实施正确指导,保障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的记15分,不按《村委会组织法》办事、任意指挥村委会,不尊重村民民主自主权利,每发生一件事全扣。

  5、所辖区域内85%以上的村委会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的记45分,每下降5%扣5分。

  (三)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1、对村民自治认识高、领导得力的记20分,对村民自治认识模糊的扣10分。未建立以县(市)负责人为领导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领导班子的扣10分。

  2、建立和形成系统的领导村民自治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的记30分,县政府或县民政局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无布置、无方案、无指导、无检查督促、无总结汇报等形成经常、系统的办法和措施,每缺一项扣6分。

  3、所辖乡(镇)70%以上达到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标准记50分,每下降5%扣8分。

  三、验收的组织实施和奖励办法:验收工作按分级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检查验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检查验收。从1997年开始,每年组织检查验收一次。凡验收合格者,由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各级分别予以命名表彰,授予“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村民自治模范村”称号。对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将择优推荐到国家民政部参加全国性的表彰。

  四、对已验收合格的示范单位,每隔3年由原验收部门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取消称号。

  五、对非示范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认为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乡镇、村,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分别给予命名表彰。

  19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