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39号2008年0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来政办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2008-4-8

执行日期:2008-4-8

生效日期:1900-1-1

市直各语委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5)7号)要求,2008年自治区将对我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内容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为做好迎评筹备工作,确保我市高质量高水平地通过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委、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根据自治区语言文字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城区部分2008年要接受自治区评估验收。依据《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参考已评估达标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达标和评估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卢运福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市语委主任

  副组长:朱柱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语委副主任

  陈京秋 市教育局局长

  罗永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黄岳开 市教育局副局长、市语委副主任

  杨荣誉 市文明办主任

  张宏义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朱双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蒙 俊 市发改委副主任

  欧振高 市民委副主任

  严长译 市建规委副主任

  陈锐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振雄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黄佳盛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黄献武 市体育局副局长

  罗 贤 市商务局副局长

  钟家祥 市交通局副局长

  谢学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伍 晔 市邮政局副局长

  罗 斌 市电信局副总经理

  韦 坚 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志忠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谢尔雄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邹美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覃伟军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蓝福武 团市委副书记

  罗君钰 市妇联副主席

  罗代红 来华投资区副主任

  陆金学 兴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俞国伟 柳州师专人事处处长

  巫洪云 来宾火车站站长

  朱盛雄 来宾军分区政治部宣保科科长

  蔡志锋 市人事局教育科科长

  罗丽华 市经委教育培训科科长

  张祖寿 市文化局艺术创作室主任

  石宗德 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

  谢善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

  梁金笛 市总工会办公室副主任

  覃柳萍 市供销合作社科员

  各城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统筹、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

  (二)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和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细则的解释及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

  业务指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柱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语委副主任

  副组长:陈京秋 市教育局局长

  黄岳开 市教育局副局长、市语委副主任

  陈锐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代红 来华投资区副主任

  陆金学 兴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成 员:骆征宇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市语委办主任

  陈盛忠 市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科长

  刘 榴 兴宾区教育局副局长

  谭春艳 兴宾区教育局基教股副股长

  李献芬 柳州地区民族师范学校教师、国测员

  陈 梅 柳州师专教师、国测员

  张 维 来宾一中教师、国测员

  覃干友 兴宾区二小教师、国测员

  邓月琼 来宾市职业中学教师、省测员

  各城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类似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评估业务指导小组。

  二、来宾市语委成员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职责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在迎接自治区对我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验收准备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市委宣传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指导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各种活动。

  市教育局:主持市语委的日常工作,带头做好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基础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为全社会提供语言文字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有关问题的咨询解答等服务。

  市发改委:抓好计划发展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本市公共事业发展计划。

  市人事局:抓好公务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公务员在公务场合说普通话,把基本具备说普通话能力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并制定相关条例;抓好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和达标工作。

  市科技局:结合科技普及工作,在科技系统大力普及普通话;在促进科技进步、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种宣传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

  市财政局:做好本系统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给予开展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必要的经费保证。

  市文化局:抓好各文艺、文化团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抓好演艺人员普通话达标上岗,检查、规范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的用语用字。

  市卫生局:抓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规划,抓好医务人员普通话达标上岗,检查、指导卫生医疗部门在各种场所和活动中的用语用字。

  市经委: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市建规委: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市商务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本机关以及商业营销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管理、检查、规范所管辖范围营业场所的牌匾等用字。

  市民政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的规范用字工作。

  市公安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标识牌的规范用字,参与检查、纠正不规范的社会用字。

  市交通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全市长途汽车站及地方县乡公路交通安全标志用字情况,做好车站等社会“窗口”服务行业的推普工作。检查公交车车身广告、站牌等用字。

  市民委: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地区普及普通话及使用规范汉字的工作。

  市广电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广播、电视的大众传播媒介及其示范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在用语用字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按国家要求,在播音员、主持人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建立监督检查网,对电台、电视台各栏目的用语用字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市新闻出版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执行国家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监督检查网,对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和审查,禁止使用不规范语言文字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在社会上发行。

  市旅游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导游人员中普及普通话,组织导游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对旅游行业服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组织他们参加测试;检查、规范各旅游景点及其附属饭店、餐馆、商场的用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堵源截流,把好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登记注册的规范用语用字关;监督检查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语用字情况,纠正不规范现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监督检查社会上生产、科研、流通等活动中量值、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确保数字、计量单位的规范和统一。

  市市政管理局:搞好各类户外市政设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市体育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各种体育活动用语用字。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抓好各自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在本团体内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通过活动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规。

  桂中日报社:除抓好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外,还应充分利用平面宣传媒体的优势,加强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积极参加推广普通话活动,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对本报的用字进行监督检查。

  柳州师专:要建立、健全本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抓好普及普通话及规范用字教学工作;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理论研究,提高咨询与培训质量,带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来华投资区、兴宾区:抓好本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领导重视,建立机构,落实经费,做出规划,抓好实施。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把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并作为检查评比的条件之一。每年12月底,向市语委办递交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三、要求

  (一)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在市达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各行业、系统实行条条管理,由本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的达标、评估工作。行业、系统以外的由块块管理,即按地理位置属于哪一个区由哪一个区管理。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精神,各行业、系统、单位要切实负起对本行业、系统、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评估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其他各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措施,认真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三)教育部门除了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语言文字整改任务外,根据中宣部、全国人大等五部门及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文件精神,还要担负本辖区内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因此,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本辖区内的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四)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由市语委办统一安排。

  (五)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各媒体制作语言文字公益广告,在市中心主要路口设立永久性大型宣传语言文字的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六)为了确保达标、迎检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市财政要给予达标评估工作一定的经费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为本部门、本单位的达标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实行责任制,将《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如下:

  第一部分:A综合管理(60+4分),共分5个评估要素、19项评估标准

  1、 A1组织领导(16分)

  A1.1评估标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市政府落实分管领导,1分。

  (2)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分。

  (3)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

  A1.2评估标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以市文明办下文,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1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分。

  (2)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政局、工商管理局、商务局、建规委 民政局、规划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公安局等城市管理机构。

  A1.3评估标准:市、城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市语委,3分。

  (2)各城区有语委,2分;有半数以上的城区有语委,1分。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A1.4评估标准:由市、城区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主任(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由副市长任市语委主任,2分;

  (2)由副区长任城区语委主任,1分。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

  2、A2工作机构(16分)

  A2.1评估标准:市、城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

  (2)办事机构为独立机构,1分;与非语言文字机构合署办公,0.5分。

  (3)各城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分;仅有半数以下城区设立,扣0.5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A2.2评估标准: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4+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市级办事机构有编制1个,2分;配备2个以上的,增加1分。

  (2)市级办事机构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分;暂无编制而配备有专职干部的,2名以上口0.5分,仅有1名的,扣1分;半数以上的城区配备专职干部的,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人事局。

  A2.3评估标准: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3.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专项办公经费,2分

  (2)有专用的办公室,1分

  (3)配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中的,0.5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A2.4评估标准: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2.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1分。

  (2)测试站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1分;专职工作人员仅1名的,扣0.5分。

  (3)有必要的设施、设备,0.5分。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教育局。

  3、A3管理措施(14.5分)

  A3.1评估标准: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2+0.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每年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0.5分。

  (2)每年有 工作书面总结材料,0.5分。

  (3)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0.5分。

  (4)按计划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工作,0.5分;有本市语委通过的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增加0.5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A3.2评估标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0.5分。

  (2)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0.5分。

  (3)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的重大偏差,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

  A3.3评估标准: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区、街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2)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兴宾区语委。

  A3.4评估标准: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启动,其中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为95%以上,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达50%以上,3分;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不达95%,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不达80%,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不达25%的,不得分。

  (2)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1分。

  (3)遵守培训测试管理规定,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A3.5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及专人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0.2分。

  (2)各街道落实部门及人员负责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一街道未落实,扣0.2分。

  (3)各系统、区、街道按照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系统、辖区的工作,1分,有一系统、区、街道未作安排,扣0.2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语委成员单位、城区语委。

  4、A4法制建设(8分)

  A4.1评估标准: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市政府出台的贯彻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2分。

  (2)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语言文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府办、市直各委办局、城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语委、市府办。

  A4.2评估标准: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按照法规、规章落实了执法部门,2分

  (2)按照法规、规章的法定程序执法,2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

  5、A5宣传工作(9.5分)

  A5.1评估标准: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2+0.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市区主要街区3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没少1处,扣0.3分。

  (2)全市中小学、师范院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仅有半数以上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5分。

  (3)有3处或3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增加0.5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建规委、市工商局、市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兴宾区语委。

  A5.2评估标准: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当地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不少于3次,1分;不足3次,扣0.5分。

  (2)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不少于3次,1分;不足3次的,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桂中日报社。

  A5.3评估标准: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4+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工作班子落实,1分

  (2)宣传经费落实,1分

  (3)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2分;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语委成员单位。

  第二部分:B普及普通话(100+2分),共分4个评估要素、18项评估标准

  1、 B1党政机关(24分):

  B1.1评估标准:机关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1分;有任何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3)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市语委办 市文明办 市直机关工委。

  B1.2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会议用语,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2)成为有声媒体的用语,2分;

  (3)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4)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人事局。

  B1.3评估标准: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分

  (2)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1分

  (3)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的,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到50%,扣1.5分;

  (1) 对应测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测试,测试面达50%以上,达标率达80%以上的,3分;增加1分。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测试面不达25%的,扣2.5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语委办。

  B1.4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任用的条件,2分。

  (2)各机关录用公务员后,把普通话培训测试列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内容,2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2、 B2广播电视(21分)

  B2.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分。

  (2)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0.3分。

  (3)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B2.2评估标准: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自治区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作为播出用语(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

  (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人没达到,扣0.5分;半数人以上没达到,不得分。

  (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2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2分。

  (4)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没有达到,扣0.5分;半数以上没达到,扣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B2.3评估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8+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全部参加测试,4分;没有全部参加测试的,扣2分;50%以下参加的,不得分。

  (2)测试达标率95%,4分;不达95%的,扣2分;不达50%的,不得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3、B3学校(37分)

  B3.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分;没有完全纳入的,酌情扣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2评估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普及普通话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

  (3)由检查、改进措施,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3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1分;

  (2)成为小学的教学语言,1分;

  (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语言,1分;

  (4)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

  检查中,每发现一例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4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幼儿园的校园语言,1分;

  (2)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2分;

  (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语言,2分;

  (4)成为高等非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2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1分。

  检查中,每发现一例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的,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5评估标准: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6+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过培训,2分;不达95%的,扣1分;不达80%的,扣1.5分;不达50%的,不得分。

  (2)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过测试的,3分;测试面不达95%的,扣2分;不达80%的,不得分。

  (3)应测教师80%以上测试达标的,2分; 90%以上测试达标,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B3.6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2分;每有一个学校未实施,扣0.4分。

  (2)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2分;每有一个学校未实施,扣0.4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事局。

  B3.7评估标准: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经测试普通话水平80%以上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60%,扣1分;不达50%,不得分。

  (2)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扣0.5分;不达60%,扣1分;不达50%,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B3.8评估标准:小学、中等学校及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40%的,不得分。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40%的,不得分。

  (3)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50%的,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 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

  B4.1评估标准: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

  B4.2评估标准: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10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10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0.5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

  B4.3评估标准: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有明确规定,1分;没有的,不得分。

  (2)上述人员80%以上参加过培训,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40%的,不得分。

  (3)上述人员经测试80%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30%的,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

  第三部分:C社会用字管理(100+3分),共分5个评估要素、26项评估标准

  1、 C1党政机关(15分)

  C1.1评估标准: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本机关用字规范提出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语委办。

  C1.2评估标准:名称牌用字规范(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语委办。

  C1.3评估标准:公文、印章用字规范(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公文用字规范,2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2)印章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语委办、市公安局。

  C1.4评估标准: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2)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文明办、市语委办。

  2、 C2学校(25分)

  C2.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2分;没有完全纳入的,酌情扣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C2.2评估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用字规范化的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

  (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C2.3评估标准: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3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3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2分。

  (2)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C2.4评估标准: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2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内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2)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C2.5评估标准: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C2.6评估标准: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板书用字符合要求,2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2)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1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C2.7评估标准: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80%的学生能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2分。

  (2)80%的小学生、师范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3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足50%的,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 C3出版物(21分)

  C3.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出版物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

  (2)各出版单位建立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责任制,扣0.2分。

  (3)各出版单位采取了用字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C3.2评估标准: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及本地关于出版物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关于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C3.3评估标准: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6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C3.4评估标准:内文用字规范(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C3.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4、C4影视屏幕(21分)

  C4.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影视节目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

  (2)各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建立用字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单位没有建立,扣0.2分。

  (3)各电视台、电影制作单位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单位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

  C4.2评估标准: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C4.3评估标准: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6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

  C4.4评估标准:字幕用字规范(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

  C4.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

  5、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1分)

  C5.1评估标准:各行各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1分;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常规管理,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1分;任一部门没有领导分管,扣0.2分。

  (3)上述部门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

  C5.2评估标准: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能够区分规范字和不规范字,并自觉使用规范字,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C5.3评估标准: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6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用字符合要求,4分;使用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2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1分。

  (2)汉语拼音书写正确,1分;有一处书写不正确,扣0.1分。

  (3)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1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建规委、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C5.4评估标准: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

  (2)公共交通站名牌、交通指标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C5.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备注:

  1.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2.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3.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

  4.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1999)。

  5.*A2.2、*A2.4——两项为评估制约指标。A2.2低于3分或A2.4低于1.5分者视“语委工作机构”一项为不合格。

  6.A1.1至B3.4项的评估依据:①工作规划、计划②工作总结、简报等③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④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⑤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⑥调查统计资料⑦实地调查、检查的情况;B3.5至C5.5项的评估依据:①各系统、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③分别抽查公务(教学)用语情况④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⑤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