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
池政办秘[2005]134号2005年09月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池政办秘[2005]134号

发布日期:2005-9-9

执行日期:2005-9-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由知名法学、金融证券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组成,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附件:

  1、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2、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1: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聘请法律专家、司法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与市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组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九华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预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名单

  殷啸虎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    主任、教授

  华国庆 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主任、教授

  陆泽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法规协调处处长   国际金融学博士后、律师

  吴 越 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合伙人

  陶 强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合伙人

  汪志国 池州师专历史与社会学系主任           教授、律师

  徐三中 安徽省九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

  刘 鹰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

  黄中梓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

  孙昌伟 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