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3]24号2003年06月16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潭政办发[2003]24号

发布日期:2003-6-16

执行日期:2003-6-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五保户供养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各级政府要关心农村五保户的生产生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落实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用于村级开支(包括农村五保户供养)。市本级按省转移支付额3%安排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开支;县(市)区、乡(镇)必须从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正税中安排12%的专项资金用于村级开支。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用于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各类资金通过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同级民政部门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县级民政部门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直接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各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造具花名册,凭五保供养证直接将资金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三、坚持乡(镇)、村负责五保户供养的原则,逐步提高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总的要求是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每人每年安排生活费不低于600元,口粮不少于700斤,口粮由乡(镇)、村负责解决。对有责任田,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要严格按政策减免其农业税。五保户的生活水平要随着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提高。

四、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应保尽保。要通过调查摸底,对原定五保户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未保对象按规定进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五保户情况要直接掌握到户。

五、加强敬老院建设工作,逐步解决部分五保户住房差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

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督查。对违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的,一经查实,除相应扣减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