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07月13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发文单位: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7-13

执行日期:2001-7-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以下简称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省内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广东省内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电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接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试点城市(广州、深圳)之外已建或在建的驻地网(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驻地网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于对外提供公用电信业务。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用户驻地的划分以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居住区级及以上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范围作为标准。

  第二章 驻地网经营许可

  第六条 驻地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在放开经营试点期间实行经营许可批文制度。

  在广东省内经营驻地网业务,必须取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

  已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在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开展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驻地网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

  (二)具有与驻地网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金在二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情况等;

  (四)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网络收费方案、预期的网络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六)网络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七)服务承诺书。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广东省通信主管部门收到驻地网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首先对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及手续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二)予以批准的,核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在驻地网放开经营试点期内有效,试点结束后,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驻地网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其所经营的网络在接入公用电信网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如有下列情况,必须提前60日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股东、股权、股份发生变化;

  (二)公司合并、分立、破产;

  (三)公司业务经营权转移;

  (四)业务覆盖范围变化。

  第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批文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在经营许可批文有效期内,经营者需终止经营的,应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并办理经营许可批文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驻地网建设和经营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注销其经营许可批文。

  第三章 驻地网的建设

  第十六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可以在经营许可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驻地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驻地网的建设和验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驻地网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为确保驻地网的工程建设质量,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根据《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对驻地网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为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章 对驻地网经营者的管理第一节 驻地网与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对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互联互通,驻地网必须符合通信行业标准的规定,测试合格后方可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二十一条 驻地网(含已投入使用)的测试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指定机构负责。测试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包括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和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测试合格的,驻地网经营者凭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和测试报告办理接入公用电信网手续,否则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由公用电信网经营者建设并接入自己的公用电信网络的驻地网,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抽测。

  第二十二条 公用电信网经营者必须参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的其他互联管理规定,为驻地网提供互联。

  第二十三条 当驻地网和与之相联的公用电信网不属于同一经营者时,双方应参照互联管理规定进行协商,订立互联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互联协议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报备。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如发生用户争议或申告,应由双方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方负责处理。

  第二节 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可以在许可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驻地网的建设、网络元素的出售、出租和许可批文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五条 驻地网经营者可以在租用公用电信网经营者传输通路的条件下,在城域内将其经营的驻地网互联,但不能从事不同驻地网之间互联线路的建设,也不能与其他驻地网经营者经营的驻地网互联。

  第三节 平等接入

  第二十六条 同一用户驻地允许不同经营者建设各自的驻地网络,驻地网经营者不得与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户有权选择驻地网和电信业务提供者,驻地网经营者必须为要求使用驻地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驻地内新增驻地网经营者时,原有驻地网空余资源,必须向其他经营者开放。不同的驻地网经营者所共有或共用的资源,必须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以及资源维护、管理和保养等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同一用户驻地的多个驻地网经营者必须平等竞争,不得妨碍用户自由选择接入的权利,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措施妨碍其他驻地网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第四节 资费

  第三十条 驻地网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驻地网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的形式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确定的资费标准,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节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严禁驻地网经营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驻地网内不同用户之间在链路层及以下必须隔离。

  第三十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驻地网内所采用的设备、线路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驻地网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