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电子工业部
发布日期:1996-11-7
执行日期:1996-1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是国家授权运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
中国金桥信息网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计算机数据通信、计算机信息服务、计算机国际联网等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用户。
第四条 电子工业部责成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对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工作实施督、检查和行政管理;指定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为中国金桥信息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的运营。
第五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在北京设立网络控制中心和网络信息中心,在各地设立网络运营分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国金桥信息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网络资源目录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交换服务。
中国金桥信息网为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良好的国际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凡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增值服务的申请,由电子工业部审批。
第七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等法人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联网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的规定,要求接入中国金桥信息网的单位,应向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接入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其作为接入单位的文件;
(三)有关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四)国家规定接入互联网络必备的其他文件。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入网申请表。
第九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接入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条件、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电子工业部审批。
经审核同意接入的申请单位必须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接入网络服务协议,方可成为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接入单位,其计算机网络即为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接入网络。
第十条 接入单位应按本办法和接入网络服务协议,制定本接入网络的管理制度,确定接入网络负责人,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并将上述材料报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在接入网络服务协议签订的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互联网络服务。因故造成延误的,应及时通知接入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必须经过接入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须与用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接入单位应按照接入网络服务协议或入网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对接入网络和用户进行管理,有关当事人必须给予配合。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接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联网技术培训、咨询和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良好的服务。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用户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上一级接入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九条 接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暂停提供联网服务,逾期未改的,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报电子工业部批准取消其接入单位资格,停止向其提供联网服务。对采取以上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接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的,接入单位应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暂停提供联网服务,逾期未改的,接入单位停止向其提供联网服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国金桥信息网管理规则、入网申报审核程序、用户守则等具体管理办法,报电子工业部审核。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须将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运营情况、接入单位的有关材料及变动情况报告电子工业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