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会员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才字[1995]22号1995年03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文  号:新人才字[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3-6

执行日期:1995-3-6

生效日期:19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为了共同做好自治区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会员制(试行)办法》印发各地、各部门,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会员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展会员单位工作,促进会员单位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密切人才市场同会员单位联系合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体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发展会员

第二条 自治区人才市场本着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注重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面向自治区及外省市广泛吸收会员单位。

第三条 凡自治区或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人民团体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人才供需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民营实体、私营企业等单位,承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自愿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单位。

第四条 单位申请入会,须向自治区人才市场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会员单位入会申请书和《会员单位登记表》;

2、申请单位的资格证件(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会员单位申请书等文件后,应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同意入会的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会员单位证书》。

会员单位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单位对自治区人才市场的重大事务有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可享有自治区人才市场提供的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优先免费使用人才市场场地,举办各类人才、智力、技术交流洽谈活动;

2、免费享受人才市场提供的人才供求信息和其他各类信息;

3、优先、优惠在人才市场内及其他新闻媒介作广告,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4、优先享受人才市场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5、优先办理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及其出国手续;

6、优先参加人才市场组办的国内外学习考察等活动;

7、优先依托市场联合办学,开展培训活动;

8、优先提供便利条件,为会员单位择优聘用各类人才提供各项服务;

9、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让、专利技术引进等有关服务。

会员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须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市场章程》及本会员制办法。在自治区人才市场中从事交流等活动须接受市场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须及时向自治区人才市场提供本单位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本单位在人才流动、智力开发、政策法规、科技、商贸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自治区人才市场的各种活动,关心人才市场建设,密切与人才市场的联系,加强会员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共同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向自治区人才市场缴纳会费(每年2000年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出人才市场,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按期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市场活动,即视为自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