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光体育奖章及奖助学金颁发办法」
体委竞字第9400214293号2005年11月9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体委竞字第09400214293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竞字第09400214293号令修正发布第2、5、11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2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之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者。

二、参加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主办之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三、参加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主办之世界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四、参加世界大学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大学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五、参加国际学校体育总会主办之国际学校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者。

六、参加东亚运动会协会主办之东亚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二名者。

七、参加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正式锦标(杯)赛获得前三名者。

八、参加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主办之亚洲正式锦标(杯)赛获得前二名者。

九、参加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得前二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得第一名者。

十、参加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主办之亚洲青年或亚洲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得第一名者。

十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优胜者。

十二、参加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及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优胜者。

前项各款所定名次,以主办单位颁订竞赛规程规定之最优级组及颁奖名次为限;如其竞赛规程未规定者,以各该运动种类之国际运动竞赛规则所定之名次为限。如颁奖名次未明确区分时,其名次之排定,由第八条第四项之奖审会,依实际参赛成绩认定之。无法认定时,以未明确区分之最高名次论之。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国际或亚洲各级各类运动竞赛之主办单位,以国际单项运动组织联合会(GAISF)所属之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或亚洲单项运动组织联合会(GAASF)所属之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为限。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以各全国性单项运动组织于赛前向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报,并经核定之最优(高)级组赛会为限;如为新增之赛会,以已举办二届以上者,始得提出。赛前未经提报核定之申请案件不予受理。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规定之比赛,除有会前赛、资格赛或订有参赛标准者外,其参加比赛获奖之项目应有六国(地区)及六队(人)以上参赛者,始给予奖励。

第一项第九款至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以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为限;其项目之认定应符合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5条 符合前二条规定颁给之奖助学金,其标准如下:

一、一等一级:新台币一千二百万元。

二、一等二级:新台币七百万元。

三、一等三级:新台币五百万元。

四、二等一级:新台币三百万元。

五、二等二级: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六、二等三级:新台币九十万元。

七、三等一级:新台币六十万元。

八、三等二级:新台币三十万元。

九、三等三级:新台币十五万元。

参加在我国举办之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赛会,并符合其奖励者,奖助学金加发二分之一。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尔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