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4)府法三字第09426329500号
发布日期:2005-11-11
执行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63295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助及奖励之对象,以于台北市经依法许可设立之私立老人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限。
第3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并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社会局执行。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助,由主管机关视年度预算编列情形及公告之实施计划办理之;其奖助之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配合老人需求申请设立之奖助,其内容如下:
(一)办理建筑物使用执照变更之规费及委托建筑师办理之费用。
(二)委托制作消防检讨图说之费用。
(三)改善或购置设施、设备之费用。
(四)其它与申请设立许可相关之必要费用。
二、扩充服务规模之奖助,其内容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规定。
三、配合老人需求转型之奖助,其内容依第一款第三目之规定。
四、提升服务品质之奖助,其内容如下:
(一)改善或充实设施、设备之费用。
(二)充实服务方案之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每家机构以奖助一次为限;第四款各目之奖助,每家机构每一年度以奖助一次为限。但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与第四款之奖助,于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请。
第5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奖助:
一、经主管机关评鉴列为丙等或丁等者。
二、有重大违规行为经处罚者。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于申请前一年内三次以上者。
第6条 本办法奖助标准如下:
一、配合老人需求申请设立之奖助,依核定项目总额,奖助百分之七十。
但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二、扩充服务规模之奖助,依核定扩充床数实际支付之金额,奖助百分之七十。但每床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且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限。
三、配合老人需求转型之奖助,依核定转型床数实际支付之金额奖助。但每床不得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且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四、提升服务品质之奖助,依核定项目总额奖助百分之七十。但未满三十床之机构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六万元为限,三十床以上之机构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
第7条 申请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应于许可设立、核准扩充服务规模或转型后六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
一、申请书二份。
二、机构负责人身分证影本二份。
三、设立许可证书影本二份。
四、机构概况表影本二份。
五、所支付费用之原始凭证(单项费用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须附二家以上厂商估价单;个人收据须附扣缴凭单影本)。
机构申请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之奖助,应依主管机关公告之实施计划规定期限,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
一、申请表二份。
二、申请计划书二份。
三、经费概算表二份。
第8条 机构接受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者,于奖助后二年内,或接受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奖助者,于奖助后一年内,有经主管机关令停办、自行申请停业六个月以上或歇业或解散之情事者,应于停办、停业、歇业或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内缴回全额奖助款;经通知限期缴回,逾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9条 机构接受奖助者,对其财务会计业务或委任会计师办理财务签证之查核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主管机关或审计机关之审核人员依法行使审核职权时,应配合提供,不得隐匿或拒绝。
第10条 主管机关应每年办理一次机构评鉴,每一机构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评鉴。
第11条 主管机关为办理前条之评鉴,应成立评鉴小组,其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管机关及其它相关机关代表。
二、老人福利相关领域学者及团体代表。
三、具有老人福利实务经验之专家代表。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员不得少于全体小组成员之二分之一。
评鉴小组成员与受评鉴机构有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
第12条 机构评鉴程序如下:
一、书面考评:由受评鉴机构依据当年度评鉴项目表填报实际情形,并自行评定分数后,检具有关附件送评鉴小组初评。
二、实地考评:由评鉴小组依据评鉴项目,前往受评鉴机构访视查阅有关资料、访谈业务有关人员,办理复评。
评鉴小组得依书面初评数据,按机构收容人数、服务对象、机构类型加以分组,以进行实地考评。如属住宿机构,得安排评鉴小组夜宿机构,以瞭解机构实际作息状况。
第13条 机构评鉴之内容,包括环境设施、安全维护、生活照顾品质、服务对象权益维护、行政与服务管理等事项。
前项评鉴之项目、指针、加权比重及各等级得分范围,由主管机关于当年度评鉴实施前二个月公告。
评鉴结果依受评鉴机构最后核定分数之高低,分为优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级。
第14条 评鉴结果为优等及甲等之机构,依其规模由主管机关核发奖状(杯、牌)及奖励金,并得优先办理政府委办业务。
评鉴结果为乙等以上之机构应予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评鉴等级,机构应缴回所领取之奖状(杯、牌)、奖励金及相关奖(补)助费用:
一、以诈欺、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不法之方式,而获评鉴为乙等以上。
二、评鉴后一年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超床。
(二)无护理人员在所值班,且无职务代理人。
(三)违规收容气切个案。
(四)机构负责人经营其它未立案老人福利机构。
(五)以诈欺、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方式申领政府各项奖(补)助费用。
(六)有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条之情事。
受奖机构运用第一项之奖励金,应以嘉惠全体员工及服务对象为原则。
第一项奖励金标准,于前条第二项公告时,一并公告之。
第15条 主管机关对于评鉴结果为丙等或丁等机构,应明列其须改善项目,并遴选适当之专家学者至该机构定期辅导。其有重大损害消费者权益之虞者,应即公告评鉴结果。
前项机构,应强制列入次年评鉴对象,并公告次年评鉴结果。
第一项机构,主管机关得停止其委办业务、补助及奖助。
第16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之评鉴作业及第十五条之辅导作业,得委托民间团体或学校办理之。
第17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第18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