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未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办法」
府法令字第940156580号2005年09月2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令字第09401565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执行日期:2005-9-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台中市政府府法令字第094015658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应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请书。

二、切结书。

三、身分证明。

四、建造执照。

五、房屋税籍证明。但守望相助亭免附。

六、户籍证明文件。但守望相助亭免附。

七、税捐单位出具之归户财产查询清单。

八、建筑师出具之使用安全证明书。但建筑物高度三层楼以下或檐高十公尺以下者免附。

九、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依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目申请者,已依规申报勘验完成者及第二条第三款第三目申请之守望相助亭,得免附建筑师出具之使用安全证明书。

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时,其建筑物依法设置之主要设备,需经主管单位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查机构检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