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世纪交流协会章程
2005年07月28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7-28

执行日期:2005-7-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1.本社团中文名称为「中华世纪交流协会」。

2.本社团为非牟利私法人,存续期为无确定期限。

第二条 社团法人住所设于澳门罗保博士街金来大厦1楼J。

第三条 社团之宗旨为促进全球华人文化学术等全方位交流活动,藉以团结中华民族,创造新世纪华人现代化为目的,完成统一大业。

第四条 凡赞同社团宗旨及愿意遵守社团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a)参与会员大会及投票;

b)参加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c)享有社团提供之福利及设施。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a)遵守会章及法律;

b)协助推广会务;

c)服从社团机关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时缴纳会费及其它应付费用。

第七条 于下列情况会员将失去会员资格:

a)向社团申请退会;

b)欠交会费超过两个月;

c)违反会章;

d)作出损害社团声誉之行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条 以下为社团之机关:

a)会员大会;

b)行政管理机关;

c)监事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有以下权限:

a)选举及解任机关成员;

b)通过资产负债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团;

e)法律或章程并未规定属社团其它机关职责范围之事宜。

第十条 1.会员大会由行政管理机关于应为有需要时召集,召集须最少提前八日以挂号信方式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过签收之方式而为之,召集书内应指出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2.会员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以通过资产负债表。

3.不少于总数五分之一之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要求时,亦得召开大会。

4.如行政管理机关应召集大会而不召集,任何社员均可召集。

第十一条 1.行政管理机关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为行政管理机关主席,其余成员为行政管理机关委员。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行政管理机关有以下权限:

a)管理社团,决定及策划社团之会务;

b)收纳会员;

c)订定入会费及定期会费金额;

d)聘请员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团执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报告;

g)行使法例赋予之其它权限。

第十二条 1.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为监事会主席,其余成员为监事会委员。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有以下权限:

a)监督法人行政管理机关之运作;

b)查核法人之财产;

c)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1.机关成员于基本会员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2.机关成员应于被选任后立即开始履行职务,直至被取替为止。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证员 冯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