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工务建字第0940020031号
发布日期:2005-7-19
执行日期:2005-7-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工务局高市工务建字第0940020031号函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
一、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美化市容,维护都市景观及公共安全鼓励街(社)区建筑物整体更新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订定本作业须知。
二、本须知奖助更新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建筑物范围如下:
(一)经本局指定需改善之街道或建筑物,对美化市容,维护都市景观及公共安全有示范效果者。
(二)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报备且领有高雄市公寓大厦认证标章之公寓大厦。
三、申请更新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奖助(以下简称申请奖助)程序
(一)申请奖助应检附下列文件图说:
1.申请书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影印本。
2.申请地点位置图及现况照片。
3.申请更新奖助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之设计图说【比例尺不得小于三十分之一】及制作经费明细。
(二)申请奖助案经本局评定设计优良、安全及对街道景观有助益者,得核准奖助,并限于一定期间内,依评定核准内容及相关规定设置更新招牌广告或树立广告。
(三)申请人应于完成设置更新招牌庚告或树立广告后一个月内向本局申请奖助,逾期未完成设置或申请者得不予奖助。
四、奖助及设置方式:
(一)更新招牌奖助费:
1.招牌广告奖助以每一申请之营业单位设置侧悬式一面为限,奖助额度依实际制作费用为准,最高不得逾新台币(以下同)二万五千元,但面临角地者,最高奖助额度加倍计算之。
2.设置于地面之树立广告,奖助额度依实际制作费核计之,最高不得逾二万五千元。
3.最高奖助额度经本局项目核定者,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二)申请人应检附核准奖助文件、招牌广告或树立广告设置许可证影本、招牌广告或树立广告设置完成后照片乙份及广告物制作费凭据影山本,申悄本局书面审核合格后统一发给奖助款。
(三)前款审核以书面为准,但本局得实地抽样审核合格后始发给奖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