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常乐篮球联谊会》章程
2005年07月18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7-18

执行日期:2005-7-18

生效日期:1900-1-1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65/2005。

1.名称:本会定名为“澳门常乐篮球联谊会”。

2.会址:澳门筷子基白朗古将军大马路109号粤德大厦五楼E座。

3.宗旨:本会为非牟利机构,宗旨为团结广大篮球运动爱好者,联络感情、切磋篮球技术、锻炼身体、丰富文化生活。致力推广普及篮球运动,促进澳门及世界各地篮球运动爱好者的交流及合作。

4.组织机构

a.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各一名,任期一年,可连任。

b.理事会:本会设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秘书、财务及理事若干名,以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一年,可连任。理事长作为本会法人代表,主持会务工作,每年召开若干次理事会议,研究和制定有关会务活动计划。若理事长缺席,可由副理事长代之。理事会每年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包括有:会务报告与财务报告。

c.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秘书各一名,以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一年,可连任。负责监督理事会之运作,并有权要求理事会向其呈交活动计划、会务报告及财务报告。

5.会员

a.会员义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经本会会员推荐,理事会研究批准方可成正式会员。入会后必须遵守本会一切规章制度,按时缴纳会费,如若逾期六个月以上未缴会费者,则当自动退会论。会员若要退会只须向理事会提出便可除名。

b.会员权益:会员享有选举本会行政管理人员,或被选举的权利。并有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本会所举办之任何活动的权利。

6.经费来源:活动经费均来自会员会费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与馈赠。

7.会员大会的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最少八天前以书面通知,载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之议程。除了首次召开之会员大会,如出席会员未足半数,会议必须延迟三十分钟,若延迟三十分钟后,出席会员仍未足半数,亦可举行会议,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

8.会员大会决议及权限:会员大会的决议应超过半数之会员通过方能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其权限:

a.选举和通过本会的一切决议。

b.审议通过每年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明年的活动计划与财政预算。

c.修订和通过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应有四分之三出席之会员通过方能有效)。

9.终止程序:解散本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全体会员通过,方视为有效。

10.印章:以下为本会印章。(印章图形略)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