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红日文娱体育会章程
2005年06月23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55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中文名为:澳门红日文娱体育会,简称:红日体育会;

葡文名为:Associa??o de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Sol de Macau,简称:ADRSM;

英文名为:Macao Sun Sport and Recreation Association,简称:MSSRA,以下简称为“本会”,是一个非牟利的私法团体。

第二条 会址:本会会址设于澳门马六甲街140号澳门国际中心第10座GF楼,会址可透过理事会决议更改迁往澳门任何地方,及设立分区办事处。

第三条 存续期:本会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机构。

第四条 宗旨:本会的宗旨:拥护“一国两制”,爱国、爱澳门,发扬中华武术,推广和发展武术体育活动,促进与世界各地武术体育团体联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安定而努力,参与官方或民间举办的武术体育赛事,同时开展文化及康乐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资格及类别

一、所有爱好体育运动并认同本会宗旨的人士均可成为会员。

二、本会会员分为创会会员、会员:

1)创会会员:参与创立本会的会员,若去世由其子女继承;

2)会员:凡符合本会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者。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限制外,创会会员、会员在本会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入会

会员入会申请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表决以及选举和被选举;

二、批评、建议、质询有关本会事宜;

三、出席会员大会及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及本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之申请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一切决议事项;

二、为完成本会的目标和提高本会名誉作出努力;

三、按期交纳入会费及周年会费;

四、出席会员大会及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

第十条 开除会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而不主动退会者,经理事会通过即被开除会员会籍:

1)违反本会章程,而严重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者;

2)逾期三个月未缴会费并在收到理事会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缴付者。

二、被开除会籍的会员须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

三、有关会员被开除会籍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过半数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自动退会、被开除会籍或会员资格丧失者,不得再享受本会之任何权利,其所缴交之各种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

a)会员大会;

b)理事会;

c)监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权限

一、通过、修订和更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三、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帐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

一、会员大会由主席团主持,而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组成,并由每次会员大会选出。

二、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的工作;主席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其缺席或临时不能视事时替代之;秘书负责协助有关工作及缮录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或以上会员联名提出并以书面申请,则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至少应于会前八天以挂号信或签收之方式送达各会员,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七条 平常会员大会的议程

一、讨论和表决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表决监事会的意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运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才可议决。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于法定人数,则于一小时后视为第二次召集之开会时间,届时不论多少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即可议决。

三、会员大会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决定。每名创会会员可投五票,每名会员可投一票。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议案均须出席会员所投之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员如不能参加大会,可委托其它会员代表出席。有关委托须以书面为之,并须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将委托书送达本会秘书处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九人至十五人组成,但人数必为单数。理事会成员其中二分之一由创会会员协商选出,二分之一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出。

二、每届理事会人数由现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议决,而首届理事会人数由创会会员决定。倘理事会人数不是三之倍数,则其余数之理事也由创会会员协商从会员中选出。

三、理事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四、理事会设会长一人,若干名副会长,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长一人,若干名副理事长,由理事互选产生。

五、理事会并设有:总务部;财务部;协调部;联络部;妇女部;武术部;球类部;狮艺部;各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六、理事会得视乎会务需要,聘任名誉职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运作

一、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平常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或经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二、理事会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较高之多数外,会议之任何议案,须有出席者多数赞成方得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则会长或其代任者有权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权限

一、理事会权限如下:

1)举办、从事各种为达成本会宗旨的必要活动;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依法代表本会对外行使本会拥有的一切权力;

4)依章召集会员大会,提交当年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并提交下年度财务预算;

5)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及开除会员会籍;

6)筹设秘书处并领导秘书处工作、雇用其职员,聘请法律顾问和其它顾问。

二、理事会的权限可授予会长,但有关开除会籍的决议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长及副会长的权限

一、会长的权限如下:

1)对外代表本会;

2)领导本会的各项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副会长的权限是协助会长工作,并在其缺席或临时不能视事时按序替代之,又或在会长授权下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签署:签署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须由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其中一人独立签署方为有效,但开具支票及本会银行户口之运作时,具体方式须由理事会决定之,并缮载会议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的监察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组成,但人数必为单数。每届监事会人数由现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议决,但首届监事会人数由创会会员决定。

二、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三、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若干名副监事长。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运作

一、监事会每年召开平常会议一次,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过半数成员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议案,须有出席者多数赞成方得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则监事长或其代任者有权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权限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审查本会帐目,核对本会财产;

三、对本会运作的年报及账目制定意见书呈交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为本会处理日常具体会务之机构,尤其协助理事会及监事会处理日常会务及文书工作,其人员的职位和数目由理事会订定,并由理事会聘用或撤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入:本会经费收入为入会费、周年会费、会员或非会员的公、私实体捐款、资助或赠与。

第二十九条 会费:会费的额度和交纳方法由理事会规定。本会对于已缴交的会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章程的修改及本会的解散: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和本会的解散权专属会员大会。该大会除须按照本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召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阐明召开会议之目的;

2)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解散本会的决议,必须经本会所有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解释:本会章程任何条款之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