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共工程金质奖颁发作业要点」
工程管字第9400193080号2005年06月1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工程管字第09400193080号

发布日期:2005-6-1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管字第09400193080号函修正发布第3~7、9、10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三、奖项:

(一)品质优良奖:

1.对象:经本会评审品质成效优良之工程主办机关(含代办机关)、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造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并依上述成员之个别贡献度择优奖励。

2.奖项及奖额:依第四点第一款第二目之各工程类别,每类特优一名至二名,优等若干名。

(二)品质查核绩优奖:

1.对象:推动执行公共工程品质查核,绩效优良之工程主管机关。

2.奖项及奖额:依第四点第二款第二目之类别,每类特优一名至二名,优等若干名。

(三)个人贡献奖:

1.对象:推动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办理品管教育训练等,绩效优良之人员。

2.奖项及奖额:依第四点第三款第二目之类别,每类特优一名,优等若干名。

(四)各类奖项、奖额得从缺。

四、推荐方式:

(一)品质优良奖:

1.推荐机关:各工程主管机关或本会。

2.工程分类:

(1)土木类工程:道路运输工程、轨道运输工程、工业区开发工程、机场工程、垃圾掩埋场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镇开发工程等。

(2)水利类工程:水库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处理及维护工程、港湾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来水工程等。

(3)建筑类工程:公有建筑物工程等。

(4)设施类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焚化厂工程、电业设备工程及机电或系统工程等。

3.前目工程分类,依其工程规模分为四级评审:

(1)第一级工程:契约金额在新台币十亿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级工程:契约金额在查核金额以上未达新台币十亿元之工程。

(3)第三级工程:契约金额在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

(4)第四级工程:契约金额在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达新台币二千万元之工程。

4.各工程主管机关推荐之工程类别、级别,本会得调整之。

5.推荐基准:推荐之工程应符下列规定:

(1)各工程主管机关推荐之优良工程件数,以不超过推荐当时已办理查核件数二十分之一为原则,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计,并以三件为上限。

(2)推荐之工程以当年度经各工程主管机关施工查核小组查核结果无涉及结构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工程,并就查核分数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择优推荐。

(3)推荐之工程施工进度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本年度完工者),且进度落后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内为原则(依核定之施工进度表计算)。

(4)设施类工程,如为机电设备并单独办理发包者,应完成全部系统测试及试运转,且性能符合设计需求。

(5)当年度工作场所内,未曾发生死亡职业灾害或发生灾害之罹灾住院人数未达三人。

(6)无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之情事。

(7)当年度未曾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受主管机关处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处分;巨额采购工程累计罚款金额未达新台币一百万元;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之工程累计罚款金额未达新台币三十万元;或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累计罚款金额未达新台币十万元。

(8)如有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或「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之工程,各工程主办机关应于事先将品管及工程查核机制报上级机关核准,并由上级机关核转本会备查。

6.不符合前目推荐基准者,应项目提评审小组讨论后决定。

7.检附文件:(附件一)(含电子文件)

(1)表一:「公共工程金质奖」品质优良奖推荐表(含电子文件)

(2)表二:工程主办机关声明书

(3)表三:「公共工程金质奖」品质优良奖之工程自评意见表(含电子文件)

(4)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对策及追踪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历次工程查核过程之相关纪录

(7)相关之契约部份影本(含首页契约标的、契约金额、履约承商及末页立约双方两造用印资料)

(8)施工计画书、品质计画书及监造计画书审查纪录(含核定之计画书影本及电子文件)

(9)其它解决困难问题之相关左证资料

(二)品质查核绩优奖:

1.推荐机关:本会。

2.推荐类别:分为以下二类:

(1)中央机关:行政院所属部会行处局署院。

(2)地方机关: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3.检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质奖品质查核绩优奖推荐须知」第五点之规定办理。(附件二)

(三)个人贡献奖:

1.推荐机关、厂商或团体:工程主管机关、工程主办机关、监造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公会、协会、学会或本会委办之公共工程品质管理人员训练机构等团体。

2.推荐类别:分为第一类、第二类二类。

3.第一类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之资格:

(1)具有本会核发之「公共工程品质管理训练班」结业证书。

(2)推动公共工程品质,执行成效优良,且所主办之工程最近两年度内获工程主管机关查核或评鉴为优等。

(3)最近五年度内未曾获得本奖项。

4.第二类候选人应为积极推动品管制度或办理品管教育训练等,绩效优良人员。

5.检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质奖个人贡献奖推荐须知」第五点之规定办理。(附件三)

五、评审组织:

(一)本奖评审组织,设决选委员会及评审小组;行政业务由本会或本会委托之执行单位承办。

(二)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分各类工程评审小组、品质查核绩优奖评审小组及个人贡献奖评审小组等。

2.各评审小组由本会遴聘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实际之评审工作;每一小组置委员五名至七名,并由委员中互推一人,担任召集人。

(三)决选委员会:

1.决选委员会置委员九名至十五名,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遴聘相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兼任。各评审小组召集人为当然委员。

2.决选委员会对评审小组之评审结果予以审议,并决定得奖名单。

(四)评审组织图如附件四。

六、评审作业:

(一)评审方式:

1.品质优良奖:

(1)依工程类别,由各类工程评审小组分别赴施工地点进行实地评审。

(2)评审作业除依本要点办理外,并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评审标准,如附件五。

(4)设计单位之评审标准及作业程序,如附件九。

2.品质查核绩优奖:

(1)初审:本会先就候选机关提供之候选书审查相符后,提「品质查核绩优奖评审小组」进行书面审查。

(2)复审:评审小组依初审结果,择优订期演示文稿,必要时得办理实地查证。

(3)评审标准,如附件六。

3.个人贡献奖:

(1)初审:本会先就各机关、厂商或团体推荐之候选人,审查资格相符后,提「个人贡献奖评审小组」进行书面审查。

(2)复审:评审小组依初审结果,择优订期演示文稿,必要时得办理实地查证。

(3)评审标准,如附件七。

(二)评审小组订期召开评审会议,推荐入围名单,其奖额如下:

1.品质优良奖各评审小组推荐入围奖额以四名为原则,推荐入围名单中特优不得超过二名。

2.品质查核绩优奖入围奖额,各类以三名为原则。

3.个人贡献奖入围奖额,各类以三名为原则。

4.前开奖额必要时得予增减。

七、决选作业:

(一)决选委员会召开决选会议,程序如下:

1.本会报告评审作业情形及各评审小组推荐入围名单。

2.各评审小组召集人说明推荐原因。

3.就推荐之入围名单中决定入围及得奖名单。

(二)得奖名单应获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

(三)品质优良奖奖额,以当年度推荐总件数之三分之一及不超过十六件为原则;品质查核绩优奖额,各类以不超过三件为原则;个人贡献奖奖额,各类以当年度申请人数之六分之一及不超过三人为原则。

九、奖励:

得奖与入围之机关、厂商及个人之奖励内容如下:

(一)得奖者:

1.颁发奖座一座及奖状一幅。

2.由本会函请获奖者之主管机关及厂商,对所属人员依贡献度及相关规定办理奖励,其奖励情形如下:

(1)特优:最高记二大功。

(2)优等:最高记一大功。

3.厂商部分:

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工程采购得奖厂商,自颁奖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内,其应缴纳之押标金、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金额得予减收。减收额度于招标文件中载明,但以不逾原定应缴总额之百分之五十为限。缴纳后方为得奖厂商者,依招标文件规定适用之。

(二)入围者:

1.颁发奖状一幅。

2.由本会函请获奖者之主管机关及厂商,对所属所属人员依贡献度及相关规定办理奖励,最高记功一次。

3.厂商部分: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工程采购入围厂商,自颁奖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内,其应缴纳之押标金、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金额得予减收。减收额度于招标文件中载明,但以不逾原定应缴总额之百分之五十为限。缴纳后方为入围厂商者,依招标文件规定适用之。

厂商奖励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适用本优惠规定,并自本会网络公告名单移除:

(一)经各机关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且尚在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所定期限内者。

(二)所承包之工程,经各工程主管机关或本会查核之成绩为丙等者。

(三)违反第四点第一款第五目第五小目或第七小目规定或因品质不佳发生国赔事件者。

十、办理时程:

(一)品质优良奖、品质查核绩优奖:

1.每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推荐作业。

2.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实地评审。

3.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召开评审会议。

(二)个人贡献奖:

1.每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推荐作业。

2.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初审。

3.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复审及召开检讨会议。

(三)决选委员会:每年十一月底前召开决选会议,并确定得奖名单。

(四)颁奖典礼:每年十二月中旬办理为原则。

(五)办理作业流程图,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