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新广一字第0940630019Z号
发布日期:2005-6-3
执行日期:2005-6-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一字第0940630019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为促进电视事业之发展,并提升从业人员水准,以发挥电视媒体文化传承及社会教育功能,特设立金钟奖。
二、本要点奖励对象为电视事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以下简称节目供应事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前项电视事业包括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三、奖励项目
(一)节目奖
1.戏剧节目奖:系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之单元剧(一次播毕之戏剧节目)、迷你剧集(播出二集至十三集始播毕之戏剧节目)及连续剧(播出十四集以上始播毕之戏剧节目)。
2.传统戏剧节目奖:系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非转播)之平剧、歌仔戏、地方戏曲等戏剧节目。
3.年度最受欢迎戏剧节目奖:系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之单元剧、迷你剧集及连续剧,普受观众欢迎,且其个人平均收视率(四岁以上)达百分之0.3者。
4.年度电视节目行销奖:系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节目之整体行销、企画、宣传具绩效者。
5.文教信息节目奖:系指以教育、科技新知、信息、艺文为内容之节目。
6.歌唱音乐节目奖:系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非转播)以歌唱、音乐为内容之节目。
7.综艺节目奖:系指以轻松娱乐为主之节目(如通俗艺术、游戏比赛节目、脱口秀等)。
(二)个人奖
1.戏剧类男主角奖。
2.戏剧类女主角奖。
3.戏剧类男配角奖。
4.戏剧类女配角奖。
5.戏剧类导演(播)奖。
6.戏剧类编剧奖。
7.非戏剧类导播(演)奖。
8.文教信息节目主持人奖。
9.歌唱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10.综艺节目主持人奖。
11.摄影奖。
12.剪辑奖。
13.音效奖。
14.灯光奖。
15.美术指导奖。
(三)频道广告奖:系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以宣传频道之形象或节目之广告。
(四)研究发展奖:对提升电视事业或节目供应事业水准有实质助益之研究论文或技术方案。
(五)特别奖:对电视事业或节目供应事业有重大贡献之个人或团体。
四、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入围各项节目奖、频道广告奖以5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1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年度最受欢迎戏剧节目奖及年度电视节目行销奖得奖者,除颁给金钟奖乙座外,并各颁赠香槟一箱。
(二)入围各项个人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一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其为集体创作者,按列名人数,各颁给奖状、金钟奖。
(三)研究发展奖及特别奖得主各颁给金钟奖乙座。
五、评审事宜各奖项之评审,由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或其委托筹办单位遴聘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之。前项评审方式及评选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订之。
六、报名须知
(一)各奖项之报名日期、报名地址及报名书表由新闻局另行公告。
(二)报名资格
1.节目奖、个人奖、频道广告奖,由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报名。
2.研究发展奖、特别奖由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相关公协会及有关机关团体推荐报名。
3.个人奖如为一人以上之集体创作,必须列名全体人员,不得择一或由部分代表报名。
4.同一节目,分别由节目供应事业及电视事业报名时,由报名者自行协调以一方名义报名。协调不成者,不受理报名。
5.本国电视事业及节目供应事业与大陆地区及境外业者合作完成之节目,其雇用大陆地区与外籍人士担任主角及配角人数不得超过该节目主角及配角总人数之三分之一。且受雇用之人应依就业服务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领有聘雇许可。
(三)报名方式
1.个人奖、频道广告奖、研究发展奖、特别奖及节目奖之「戏剧节目奖」(以单元剧、迷你剧集报名者)、「传统戏剧节目奖」、「年度最受欢迎戏剧节目奖」、「年度电视节目行销奖」,由报名者检附参赛作品及相关资料办理报名。
2.节目奖之「戏剧节目奖」(以连续剧报名者)、「文教信息节目奖」、「歌唱音乐节目奖」、「综艺节目奖」,由报名者先以报名总表完成书面报名,俟主办单位电话通知被抽中之集次后,报名者再依指定期限缴交参赛作品及相关资料,始完成报名程序。
报名「戏剧节目奖」(以连续剧报名者)者,另须检附该剧第一集节目带。
(四)报名件数
1.节目奖、频道广告奖: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三件为限。
2.个人奖: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三件为限。
(五)参赛作品规定
1.各项参赛作品应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首播、举办、发表或出版。
2.报名节目奖者,除「戏剧节目奖」、「传统戏剧节目奖」、「年度最受欢迎戏剧节目奖」、「年度电视节目行销奖」以单一剧目集数参赛外,其余各奖项至少须播出满八集;制播一次之现场转播节目或特别节目不得报名。
3.报名个人奖之参赛作品,须符合前项节目奖相关规定。
4.报名个人奖者得自单一节目中,剪辑精华带参赛,惟总长度不得超过一小时。
5.以同一作品参赛个人奖及节目奖者,其参赛项目应属同一。各类节目主持人均不含助理主持人。
6.报名男女主角、男女配角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别为准。
7.频道广告奖以单篇参赛。
(六)报名检附资料
1.节目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以全新BetacamSP录像带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4)报名年度最受欢迎戏剧节目奖者,应检附节目个人平均收视率
(4岁以上)之调查资料一份。
(5)报名年度电视节目行销奖者,应检附资料一式四份,详述行销企画内容、执行过程、活动照片、媒体配合情形及市场反应与达成目标之绩效与影响。
2.个人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应以全新BetacamSP录像带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4)参赛者生活照或剧照一张。
3.频道广告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请以全新BetacamSP录像带录制。
(3)广告客户或委托单位同意参赛文件一份。
4.研究发展奖:报名表、推荐函及相关著作一式四份,参赛者照片一张。
5.特别奖:报名表、推荐函及相关事迹一式四份,参赛者照片一张。
(七)其它应注意事项:每份报名表限报名参赛一项奖项,并须加盖报名者及其负责人印信后始为有效。
七、金钟奖得主得向新闻局书面申请自费加购奖座。
八、对入围节目或个人之资格有疑义时,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十日内,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新闻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九、入围及获奖之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权利、非自行制作或违反政府法令情事,经查证属实者,新闻局应取消其入围及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状或奖座。
十、得奖者应将得奖作品制作拷贝一份存新闻局,并授权新闻局得永久于海内外作非营利性之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发行、公开播送、公开传输等利用)
十一、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由新闻局解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