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经济部中小企业处新创事业奖作业要点」
中企策字第9401102110号2005年05月17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企策字第09401102110号

发布日期:2005-5-17

执行日期:2005-5-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企策字第09401102110号令修正发布第3、6、7、11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三、本奖项表扬对象为依我国公司法登记设立之公司,且在三年内成立之新创事业。

六、本奖项参加选拔的对象共分四组:【科技产业组】、【传统产业组】、【知识服务组】及【微型企业组】四组(附表五)(每参赛队伍自行选择一组,但得依其属性增列第一优先及第二优先组别)

七、本奖项参加选拔之公司应备下列资料:(附表四、申请数据查核表)

(一)申请书(附表一)

(二)公司执照影本或公司登记证明书影本。

(三)营利事业登记证明影本。

(四)工厂登记证影本(注:非制造业者免附之)。

(五)其它申请奖助标的之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如专利、获奖纪录、标准、认证、著作权、相片及型录等)。

(六)91、92及9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影本。(包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注1:成立于92或93年之参赛企业,请检附自营业日起之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影本。

注2:成立未满一年之参赛企业,请检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七)缴交『新创事业营运计划书』(附表二)

1.封面

2.摘要说明

3.重要摘要

4.证明文件与附件

十一、本奖项除原订(上述)奖项外,增设特别奖1-2名(最佳团队奖、最佳营运模式奖或其它,并颁发奖座及奖状乙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