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企策字第09401102011号
发布日期:2005-5-13
执行日期:2005-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企策字第09401102011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三、参加选拔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二)企业负责人须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且企业设立登记时间至少三年(含)以上。
(三)企业评选项目及标准依不同产业别属性另行订之。
(四)企业财务状况健全,最近两年其中一年税前获利,且截至前一年底无累积亏损者。
(五)五年内不曾获得小巨人奖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