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港务局福利会规章
第5/2005号行政法规2005年05月5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5/2005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5-5

执行日期:2005-5-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三章 港务局福利会的机关

  第四章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港务局福利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及法律性质

  一、港务局福利会为向港务局工作人员提供补充福利的机构,受本行政法规及其它适用法例规范。

  二、港务局福利会的性质为公务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财政自治权,并拥有本身财产。

  第二条 监督

  一、港务局福利会受行政长官监督。

  二、行政长官行使其监督权时,有权:

  (一)核准港务局福利会的本身预算、预算修改及补充预算;

  (二)核准港务局福利会的管理帐目;

  (三)核准港务局福利会行政委员会的涉及开支超过按其本身职权可作法定开支限额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职责

  一、港务局福利会的职责为:

  (一)向其受益人开展补充福利工作;

  (二)特别在援助及福利范畴上解决其受益人在经济及社会福利方面的需要,并促进彼等的社交、教育及文化等活动。

  二、为履行本身职责,港务局福利会可与其它同类机构或任何公共、私人实体订立合作协议。

  第四条 福利

  一、港务局福利会可给予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残废、意外或死亡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援助;

  (二)在结婚及子女出生时,给予经济援助;

  (三)在租赁或购买房屋时,给予经济援助;

  (四)为求学目的给予经济援助;

  (五)在具适当理由的例外情况下,给予借款或预支款项;

  (六)享用饭堂、体育及娱乐设施的服务;

  (七)组织娱乐及文化性质的旅行、聚会及表演;

  (八)法律许可的其它津贴及借款。

  二、给予福利的条件及标准载于内部规章。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五条 受益人

  一、凡在港务局任职的工作人员,不论其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务的性质,均为受益人。

  二、退休人员或为退休而离职的人员,只要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并向行政委员会主席申请维持其受益人身份,且确保缴纳有关的会员费,可维持其受益人身份。

  第六条 亲属

  一、第四条所指福利延伸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的受益人配偶、亲属及与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

  第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

  (一)享受由港务局福利会所给予的福利;

  (二)出席及参与由港务局福利会举办的活动;

  (三)为改善港务局福利会的运作或福利,以书面提出认为适当的建议及批评。

  二、受益人有义务:

  (一)缴纳会员费;

  (二)遵守规范港务局福利会的法律及规章性规定;

  (三)提供关于其本人情况及其亲属情况的准确资料;该等情况的任何变更,须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通知。

  三、不遵守上款(三)项的规定,或作虚假声明者,须返还不当收取的款项,且不影响追究倘有的纪律及刑事责任。

  第八条 会员费

  一、受益人的每月会员费为其每月未经扣除的薪俸、工资、定期金或退休金的百分之零点五。

  二、会员费由在港务局福利会登录后的翌月开始缴纳。

  第九条 中止权利

  一、中止下列受益人的权利:

  (一)处于短期或长期无薪假情况者,但预先向港务局福利会表示愿意直接缴纳有关会员费者除外;

  (二)因提起纪律程序或因纪律程序的终局裁判而引致薪俸被中止者,但直接向港务局福利会缴纳中止期间的相应款项者除外;

  (三)严重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义务者;

  (四)将港务局福利会给予的任何利益或援助让与第三人者。

  二、因上款(三)项及(四)项所指事实而引致的权利中止,按情况的严重性,为期三十日至一年。

  三、权利的中止对于受益人配偶、亲属及与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样产生效力。

  第三章 港务局福利会的机关

  第十条 机关

  港务局福利会的机关为:

  (一)行政委员会;

  (二)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行政委员会的组成

  一、行政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书一名;

  (四)委员一名。

  二、主席由港务局局长担任。

  三、副主席由港务局副局长担任。

  四、秘书由港务局行政及财政厅厅长担任。

  五、委员由一名财政局代表担任。

  六、按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委员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第十二条 行政委员会的职权

  一、行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港务局福利会的一切工作及活动;

  (二)议决执行委员会编制的港务局福利会的活动计划及有关预算;

  (三)依法征收收入及许可开支;

  (四)向行政委员会主席建议执行委员会成员提名名单;

  (五)审查执行委员会编制的帐目报告;

  (六)通过、修改及解释内部规章;

  (七)审理针对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而提起的上诉;

  (八)就动产或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设定负担作出决议;

  (九)就稳健的股票及其它债权证券的任何方式的取得、转让、设定负担或交易作出决议;

  (十)就接受来自私人的遗产、遗赠、赠与及其它捐赠作出决议;

  (十一)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处罚;

  (十二)就任何交由其审议的事宜作出决议。

  二、行政委员会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职权授予主席或副主席,而行使有关授权所作的行为,必须在其后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委员会的运作

  一、行政委员会按其决议所定的周期举行平常会议,但主席可主动或应最少两名行政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二、行政委员会仅可在其多数成员出席时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于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并于其内载明商议的事宜及所作出的决议。

  五、会议纪录由秘书缮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十四条 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一、行政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行政委员会的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按行政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接收该等成员辞职的请求;

  (三)在法庭内外代表港务局福利会;

  (四)接纳受益人及接纳退会申请;

  (五)行使行政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属参与管理并协助行政委员会执行港务局福利会的活动宗旨的机关。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

  一、执行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分别为协调员一名、司库一名、秘书一名及委员两名。

  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一)三名属港务局非从属机构的厅级附属单位并处于现职状况的受益人代表;

  (二)两名属港务局等同厅级的从属机构并处于现职状况的受益人代表。

  三、协调员由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互选产生。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行政委员会的决议,并推动港务局福利会的发展;

  (二)制定其内部规章,并交行政委员会通过;

  (三)每年编制港务局福利会的帐目报告及有关预算;

  (四)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并在行政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五)整理收支记帐,并编制季度电子表格,张贴于港务局福利会的住所;

  (六)更新受益人的档案资料;

  (七)向非从每月薪俸中扣除会员费的受益人征收会员费。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运作

  一、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但协调员可主动或应最少两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二、执行委员会仅可在其多数成员出席时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于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协调员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并于其内载明商议的事宜及所作出的决议。

  五、会议纪录由秘书缮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第四章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

  港务局福利会的收入为: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给予的拨款;

  (二)受益人缴纳的会员费及支付的其它款项之所得;

  (三)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津贴及补贴;

  (四)源自本身财产的收入;

  (五)有关款项经投资后衍生的利息;

  (六)所接受的赠与、遗产及遗赠之所得;

  (七)转让资产之所得;

  (八)未列入上数项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条 运用

  港务局福利会的资源仅运用于承担因履行有关职责而产生的负担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管理

  港务局福利会的财政管理受自治实体的财政制度约束,以及受监督机关发出的指令约束。

  第二十三条 帐目的提供

  一、行政委员会须最迟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将附同财政局意见的管理帐目呈交监督机关核准。

  二、不论有否核准有关管理帐目,行政委员会须最迟于该帐目所涉之年的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将之送交主管机关,以便依法审查。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责任

  因执行违反本行政法规或其它适用法律规定的决议而造成损害,须由港务局福利会的机关成员对港务局福利会及第三人负个人及连带责任,但已投反对票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撤销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

  撤销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

  第二十六条 预算、财产、档案及文件

  一、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的预算结余转移至港务局福利会。

  二、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的财产转移至港务局福利会。

  三、全部财产的清单须由行政长官确认。

  四、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的档案及所有文件均转移至港务局福利会。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待核准的港务局福利会的本身预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 废止

  废止九月二十一日第42/98/M号法令。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