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40023986号
发布日期:2005-3-3
执行日期:2005-3-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23986号令修正发布第4、5、6、7、9条条文第4条 各校之身心障碍学生在该学年度内尚未领取任何奖助学金及未享有公费者,均可申请。
第5条 奖助名额:每学年度以八十名为原则。
第6条 奖助金额:每名新台币贰仟伍佰元正。
第7条 各校应依本办法接受学生申请,(二年内曾经请领本项奖助学金者不得再申请),学校先行办理初审,初审合格名册(每校限提二名)连同申请表于规定申请期限内函送本府。
第9条 初审与复审标准依下列项目之优先级定之: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重度或经鉴辅会鉴定为智障重度以上且低收入户者。(乡、市、镇公所出具之证明优先,村、里长之证明次之)。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重度或经鉴辅会鉴定为智障重度以上需大量医疗费用者。(矫治复健可能者优先。)
三、领有身心障碍手册重度或经鉴辅会鉴定为智障重度以上者。
四、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中度或经鉴辅会鉴定为智障中度者。
五、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轻度或经鉴辅会鉴定为智障轻度者。
六、就读普通班之特殊学生在学成绩优秀者(附在校成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