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奖助办法」
台叁字第930154502A号2004年11月29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叁字第0930154502A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叁字第0930154502A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增订第8-1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奖助对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私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民间办理之特殊教育学校(班)。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会福利机构或非营利性法人团体。

五、私立大专校院专为身心障碍者办理推广教育专班者。

第8-1条 私立大专校院专为身心障碍者办理推广教育专班者,得于开班三个月前检附学校审查通过之各项开班计划、纪录及需求调查,向教育部申请授课钟点费、教材费及学生辅导费之奖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