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叁字第0930154502A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叁字第0930154502A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增订第8-1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奖助对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私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民间办理之特殊教育学校(班)。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会福利机构或非营利性法人团体。
五、私立大专校院专为身心障碍者办理推广教育专班者。
第8-1条 私立大专校院专为身心障碍者办理推广教育专班者,得于开班三个月前检附学校审查通过之各项开班计划、纪录及需求调查,向教育部申请授课钟点费、教材费及学生辅导费之奖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