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平等接取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规字第9305008101号2004年08月4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电信规字第09305008101号

发布日期:2004-8-4

执行日期:2004-8-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规字第09305008101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并增订第14-1~14-3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名词定义如下:

  一、平等接取服务:指第一类电信事业提供其用户选接其它电信事业之长途网络或国际网络之通信服务;其提供服务方式包括指定选接及拨号选接。

  二、指定选接:指选接服务提供者依用户之指定,于其通信网路预先设定用户选接之长途或国际网络,当用户以法定长途或国际指定选接冠码之拨号方式拨接长途或国际网络时,其通信网路自动连接用户指定之长途或国际网络供用户通信。

  三、拨号选接:指当用户拨接长途或国际网络时,选接服务提供者之通信网络依用户所拨法定长途或国际网络之网络识别码判别,自动连接该长途或国际网络供用户通信。

  四、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特许并发给第一类电信事业执照或经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许可并发给第二类电信事业执照之电信事业者。

  五、用户:指与选接服务提供者订定契约,使用该选接服务提供者提供之通信服务者。

  六、选接服务提供者:指依本办法规定应提供平等接取服务之经营者。

  七、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指依本办法规定应提供平等接取服务之行动电话业务经营者、一九○○兆赫数字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经营者及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

  第14-1条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之预付卡用户拨号选接第一类电信事业提供之国际网络通信服务时,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与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间之国际通信费收取及呆帐责任,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办理,不适用电信事业网络互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通信费收取及呆帐责任规定:

  一、如有协议,依其协议办理。

  二、如无协议,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于通信链路建立前,如以适当方式通知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该通通信系由预付卡用户发话者,由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向预付卡用户收取国际通信费用并负呆帐责任。

  (二)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于通信链路建立前,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该通通信系由预付卡用户发话者,由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向预付卡用户收取国际通信费用并负呆帐责任。

  前项所称以适当方式通知,系指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建立通信链路时于信号链路附加讯息、另立预付卡用户国际通信专属链路、于预付卡用户拨接之国际号码中附加讯息或其它经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同意之方式,使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于连通该通国际通信前即可判别是否由预付卡用户发话者。

  第一项之适当方式,应由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与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路业务经营者协商并修改或重新签订网络互连协议;协议不成时,得依电信事业网络互连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总局申请裁决。

  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未获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同意代收通信费用与呆帐责任时,得基于呆帐负担风险或帐务处理困难之因素,停止开通连接该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所属预付卡用户拨接其国际网络通信服务之通信路由,并应同时以书面陈报电信总局备查。

  第14-2条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与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之帐务处理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时,如有致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间公平竞争实质障碍之情事,电信总局得于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预付卡类别用户实施指定选接前,另订定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预付卡指定选接拨号时之处理方式,不适用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14-3条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于推广预付卡各类广告中,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无法享有与后付型用户同等级服务选择之讯息。其详细差异,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应于公司网站公告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之国际通信费处理方式变更时,原国际通信费用收取者应于变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告知其既有用户。

  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及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对于行动类选接服务提供者之预付卡用户之收帐方式,应对消费者善尽告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