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教中字第0930341365号
发布日期:2004-5-18
执行日期:2004-5-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教中字第0930341365号函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度起施行
三、高级中学处、会、馆以下设组。其设置规定如左:
(一)教务处:未满二十班者,设教学设备、注册、试务、实验研究四组;二十班以上者,设教学、注册、设备、试务、实验研究五组。
(二)学生事务处:未满二十班者,设训育、体育卫生、生活教育三组;二十班以上者,设训育、生活教育、社团活动、体育运动、卫生保健五组。
(三)总务处:设文书、事务、出纳三组。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未满二十班者,设辅导组;二十班以上者设辅导、资料二组;设有特殊班者,设特教组。
(五)图书馆:未满二十班者设读者服务、信息媒体二组;二十班以上者设读者服务、信息媒体、采访编辑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