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分处业务管理规则」
经加字第9204612220号2003年10月15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加字第09204612220号

发布日期:2003-10-15

执行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经济部经加字第09204612220号令修正发布第57条条文

第57条 实施帐管事业,应指定二名以上具有高中(职)毕业以上学历,并经海关举办保税业务人员讲习取得结业证书之保税业务人员专办保税业务,并报请海关核准后副知管理处或分处。

前项保税业务人员应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保税货品进出区(厂)之点验。

二、各种有关帐册、报表与文件之编制、核对签证、造送、登记、整理、归档及保管等工作。

三、其它依海关业务需要,应办理之事项。

实施帐管事业之贸易业,如输出入之货品全部进储区内保税仓库者,得委由保税仓库所指定之专人办理前项各款业务,并免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前项之保税业务,管理处、分处或海关得派员随时抽查或复验,如经发现未据实记载或办理者;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海关缉私条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