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20143037号
发布日期:2003-10-7
执行日期:2003-10-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143037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并增列第7-1、7-2条条文
第7-1条 就读国立特殊教育学校具有学籍之身心障碍学生,持有县(市)村、里长核发清寒证明者,由本部依本办法规定给予教育补助费。
第7-2条 前条教育补助费之发给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学杂费含实习(验)费,于学生注册时径予减免。
二、主食费每月新台币七○○元(以十个月计算,按月核给,七、八月未计)。
三、副食费每月新台币二、三○○元(以十个月计算,按月核给,七、八月未计)。
四、书籍费一学年新台币一、六○○元,一学期新台币八○○元(按学期核给)。
五、制服费一学年新台币一、五○○元(于第一学期一次核给,第二学期始核准学籍者,制服费减半)。
领有教育补助费之学生,连续请假三天以上者,于请假期间,停发主、副食费。
第8条 本办法除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