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
第207/2003号2003年08月21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07/2003号

发布日期:2003-8-21

执行日期:2003-8-22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属项目组性质的“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葡文名称为“CentrodeForma??oTécnicanasáreas do TurismoedoJogodeMacau”,英文名称为“MacaoTourismandCasinoCareerCentre”,本批示中简称“中心”。

  二、“中心”隶属于社会文化司司长,并在其领导下运作。

  三、“中心”旨在向有志从事旅游博彩业的人士提供优质培训课程,使其能顺利就业,并提升该行业人员的质素。

  四、“中心”由一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

  (一)主席,由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担任;

  (二)副主席,由旅游学院院长担任;

  (三)主任一名;

  (四)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五)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五、上款(四)及(五)项所指的成员由有关的司长以批示委任之。

  六、主席和副主席有权收取等同于澳门理工学院现行薪俸表100点的报酬。

  七、主任的报酬等同于澳门理工学院校长的报酬。

  八、第四款(四)及(五)项所指的成员有权收取等同于行政当局现行薪俸表100点的百分之五十的薪酬。

  九、在“中心”范围内可设立属临时性质或常设性质的专责委员会,另可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

  十、专责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的权限、运作的期限及形式由“中心”委员会订定。

  十一、“中心”为实现其宗旨,可向其它部门要求派驻或征用人员,“中心”还可以根据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所定的方式聘用人员,或在主席的建议下,透过订立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员。

  十二、“中心”的财政负担由澳门理工学院的预算承担。

  十三、作为一项目组,“中心”期限为三年,可以相同期限续期。

  十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