骰宝法定规章
第31/2003号2003年01月31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31/2003号

发布日期:2003-1-31

执行日期:2003-2-1

生效日期:1900-1-1

  核准《骰宝法定规章》——废止十二月二十日第223/75号训令。

  考虑到承批公司﹝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更新经十二月二十日第223/75号训令核准的《骰宝博彩法定规则》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建议;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于附件内的《骰宝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废止十二月二十日第223/75号训令并按照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将之改为对外规范性批示。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骰宝法定规章

  第一条 设备

  骰宝设备包括下列各项:

  (一)三粒骰子,一至六点分别刻在各骰平面上,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两面之点数皆共为七点;

  (二)一个特别骰盅,结构如下:

  (1)一个圆底胶盅,黑色不透明,玻璃底板下与一个把手相连,底板之上镶有一个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内;

  (2)玻璃罩上有另一盖,用以盖着玻璃罩,该盖可揭开,颜色、质料与盅座相同,盅盖之两边各有铜扣与盅座相系。

  (三)骰宝证一张,上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种投注方式。

  第二条 开始投注

  顾客下注前,坐庄须将骰盅盖将玻璃罩盖好,用扣将盅盖与盅座系牢,然后连续按下把手三次,使骰子在玻璃罩内跳动,置放枱面之「请客投注」灯牌亮着,客则可开始下注。

  第三条 开骰程序

  一、开骰前:坐庄先按响钟,表示停止投注,同时坐庄须用中文叫「开」示意开骰。

  二、开骰时:坐庄将盅扣打开,揭去外罩,用中文将开出结果宣布,同时将中彩各瓣灯光亮着。

  三、桥骰:当庄荷将盅盖揭开,发觉骰子相迭或斜靠不平,庄荷得宣布该局无效,随即进行另一局开始程序及接受新投注,原注不得取销。

  第四条 赔注

  荷官未将各中彩注赔毕,坐庄员不得将盅盖盖上。

  第五条 下注

  客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平面之点数总和由4点至10点;

  (二)「大」三粒骰子平面之点数总和由11点至17点;

  (三)「三军」每粒骰子之平面点数;

  (四)「围骰」三粒骰子平面点数相同;

  (五)「全围」三粒骰子平面由1至6点数相同;

  (六)「点数」由4点至17点,三骰子平面点数之总和。

  第六条 赔率

  第五条各式投注赔率顺序如下:

  (一)「小」一赔一倍;

  (二)「大」一赔一倍;

  (三)「三军」投中一粒骰子平面点数一赔一倍,两骰相同一赔两倍,三骰相同一赔三倍;

  (四)「围骰」一赔一百五十倍;

  (五)「全围」一赔廿四倍;

  (六)「点数」4及17,一赔五十倍;

  5及16,一赔十八倍;

  6及15,一赔十四倍;

  7及14,一赔十二倍;

  8及13,一赔八倍;

  9、10、11、12,一赔六倍。

  第七条 全骰

  若三粒骰子平面点数相同,通吃「大」「小」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