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5/2002号行政命令
发布日期:2002-2-21
执行日期:2002-3-1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内港重整计划》
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内港活动区域)
内港划分为港口活动区域与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港口活动区域)
一、内港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以及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为港口活动区域。
二、货柜作业应在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获租赁批给的区域内进行。
三、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尽量集中在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条 (非港口活动区域)
上条无提及的区域为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海事权力的行使
为在内港行使海事权力,水上的建筑物所处于的区域或进行下列活动的区域,属海事管辖权范围: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运货物的仓储、集散或装卸;
(三)海上客运;
(四)其它与海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