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内港重整计划
第5/2002号行政命令2002年02月21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5/2002号行政命令

发布日期:2002-2-21

执行日期:2002-3-1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内港重整计划》

  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内港活动区域)

  内港划分为港口活动区域与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港口活动区域)

  一、内港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以及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为港口活动区域。

  二、货柜作业应在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获租赁批给的区域内进行。

  三、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尽量集中在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条 (非港口活动区域)

  上条无提及的区域为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海事权力的行使

  为在内港行使海事权力,水上的建筑物所处于的区域或进行下列活动的区域,属海事管辖权范围: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运货物的仓储、集散或装卸;

  (三)海上客运;

  (四)其它与海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