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娱乐渔业管理办法」
2001年07月31日台湾当局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1-7-31

执行日期:2001-7-31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0年07月31日修正

第6条 经营娱乐渔业之渔船,其总吨位以一吨以上未满五十吨者为限。

舢舨、渔筏不得经营娱乐渔业。但对于类似舄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沿岸海域,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划定特定水域并订定管理法规,核准舢舨、渔筏兼营娱乐渔业。

第9条 专营娱乐渔业渔船不得申购优惠渔业动力用油。

第10条 渔业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娱乐渔业执照。

一、申请书五份,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二)渔场位置及区域。

(三)渔船名称、统一编号、总吨位、净吨位及船员人数、船籍港。

(四)渔船机械种类、马力、油槽容量及时速。

(五)船长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干部船员执业证书或动力小船驾驶执照编号。

(六)通信设备。

(七)安全设备。

(八)乘客最高搭载人数。

(九)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

(一○)紧急连络者之姓名、地址。

二、干部船员执业证书或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及海上求生、灭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四项训练合格证书。

三、通信设备证照影本。

四、责任险及个人伤害险契约影本。

五、船舶检查纪录簿、船舶检查证书或小船执照影本三份。

六、新建造者应检附核准建造函。

七、兼营娱乐渔业者应检附原领渔业执照影本。

八、以公司、行号申请者,并应检附其登记证照影本、事业计画书五份。

第11条 娱乐渔业执照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渔业人姓名、地址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二、渔船名称、统一编号、总吨数及净吨数。

三、机械种类及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四、通信设备。

五、安全设备。

六、船员及最高乘客数、船籍港。

七、渔场位置及区域。

八、核准时所附之限制条件。

九、核准号数及年、月、日。

一○、执照有效期间。

第15条 二十吨以上之娱乐渔业渔船船长、轮机长应持有干部船员执业证书。

未满二十吨之娱乐渔业渔船船长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持有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执照。

二、同时持有渔航员及轮机员两种干部船员执业证书。

三、持有渔航员干部船员执业证书,其助手持有轮机员干部船员执业证书。

娱乐渔业渔船之船长、轮机长不得以资深船员代理。

第17条 渔业人或船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海前搜集气象及海象资料,并向乘客说明之;当地预报风力达六级以上或认为气象或海象不佳,对乘客有安全顾虑时,应即停止出海。

二、出海前向乘客说明相关救生设备,并要求乘客应穿著救生衣始准出海。

三、上下船方法及应注意事项等均应在渔船上明显位置标示之。

四、依航政机关核定之最高搭载人数,标识于船上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之位置。

第20条 乘客出海从事娱乐渔业活动,应于出海前携带国民身分证、护照或其它足资证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渔业人或船长填写出海人员名册(格式如附件一),于出海前向出海港负责安全检查任务之海岸巡防机关报验,未经报验登记不得出海活动。

渔业人于娱乐渔业渔船出海前,应拟订娱乐渔业渔船航行计画资料表(格式如附件二)并同出港申请书,查验后,递交执行检查之人员。

第24条 娱乐渔业渔船活动时间全天二十四小时开放。但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时为限。

娱乐渔业渔船活动区域以台湾本岛及澎湖外围二十四浬内及彭佳屿、绿岛、兰屿外围十二浬内为限。

金门、马祖地区娱乐渔业活动,限使用当地籍娱乐渔业渔船,其活动时间、活动区域由地方政府会同防卫司令部及相关水域管理机关,在不影响战备安全原则下订定之。

第27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订定赏鲸活动注意事项或辅导业者订定业者自律公约。

从事赏鲸活动之娱乐渔业渔船渔业人或船长应将赏鲸活动注意事项或业者自律公约置于船上明显易辨或乘客容易取得之处。

第2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