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失效]
第107/99/M号法令1999年12月7日澳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07/99/M号法令

发布日期:1999-12-7

执行日期:2000-1-1

生效日期:2001-1-1

修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废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号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鉴于有必要修改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号法令修改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以便再次降低传呼服务及地面流动服务之流动或手提站之收费金额,以及地面流动服务之传统式系统站之收费。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号法令修改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中关于无线电通讯专用服务及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收费之第1305项、第1310项、第1315项、第1320项、第1325项、第1330项、第1545项及第1565项修改如下:

1305A.1.6.1.1基地站(有转发站功能)1488

1310A.1.6.1.2基地站(无转发站功能)1092

1315A.1.6.1.3.1单工444

1320A.1.6.1.3.2半双工(每对操作频率)468

1325A.1.6.1.4.1单工540

1330A.1.6.1.4.2半双工(每对操作频率)564

1545B.1.1.2流动或手提站(11)168(每一站及不论操作频率之数目)

1565B.3.2.1本地服务468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号法令。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